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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是一份在中国税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体系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其核心要义在于,通过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所涉及的印花税,切实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活水精准灌溉实体经济中最具活力但也最为脆弱的部分。这份文件虽篇幅简短,但政策导向明确,靶向精准,直接回应了当时小微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这一世界性难题。 十余年来,该文件的影响早已超越其文本本身。它不仅是单一税种的减免,更象征着国家财税政策工具箱中一种重要的“减法”思维:通过减少交易环节的税收摩擦,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伸出援手,从而激发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实践证明,这一政策的持续实施,有效缓解了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提升了其生存和发展能力,对稳就业、促创新、保民生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支撑作用。
于此同时呢,它也构成了后续一系列普惠性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如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免税等)的基础和先导,形成了多层次、系统化的支持体系。对于广大财税从业者、小微企业主以及金融机构来说呢,深刻理解并准确运用财税〔2011〕137号文,不仅是合规的基本要求,更是把握政策红利、实现降本增效的关键。

作为与财税〔2011〕137号文件共同成长十余年的专业平台,易搜职考网见证了该政策从出台到落地、从执行到优化的全过程。我们深知,政策文本的理解与应用之间,往往存在着需要跨越的实务鸿沟。
也是因为这些,本文将立足当下,为您抽丝剥茧,提供一份关于适用财税〔2011〕137号文件的实战攻略。


一、 政策核心要义深度解读

我们必须准确把握政策的四个核心维度。


1.免征主体: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

这是一个双向主体的确认问题:

  • 金融机构:范围较广,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需根据其金融资质和各地税务机关的认定执行,实践中多数地区经省级金融办批准设立的可比照执行。
  • 小型微型企业:这是政策红利的最终受益端。其界定标准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严格依照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及后续更新。企业不能自我认定,必须对照所属行业(如工业、零售业、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等)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指标进行客观划型。


2.免征客体:借款合同

这里的“借款合同”特指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之间签订的、用于资金借贷的合同。需注意:

  • 合同形式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各类授信额度协议等。
  • 与非金融机构(如企业间拆借、向个人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适用此免征政策。
  • 与小微企业作为担保方而非借款方签订的合同无关。


3.免征税种:印花税

特指对上述符合条件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税率征收的印花税。这是印花税税目中税率较低但发生频繁的一项,对于资金需求旺盛、借贷频繁的小微企业,累积起来也是一笔可观的支出。


4.执行起始时间

文件明确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这项政策的生命力在于其得到了延续。根据后续文件(如财税〔2017〕77号、财税〔2021〕6号等),该优惠政策已多次延续,目前执行期限截至2027年12月31日。易搜职考网提醒广大用户,务必关注政策的最新有效期,这是享受优惠的前提。


二、 实务应用中的关键操作攻略

理解政策是第一步,正确应用才是目标。
下面呢操作要点需牢记。


1.小微企业身份的判定与证据保留

这是整个政策适用的基石,也是最容易产生风险的环节。

  • 自我判定:企业财务人员应每年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结合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社保缴纳人数等,自行判定是否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标准。不能仅凭感觉或企业名称中有“小微”二字。
  • 证据链准备:这是应对税务核查的关键。应系统保留以下资料:
    • 载有行业类型、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
    • 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用于证明从业人员数量)。
    • 加盖公章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或自述材料。虽然文件未强制要求提供声明,但为防范风险,建议在与金融机构签订合同时主动提供,或由税务机关要求时出具。
  • 动态管理:企业划型可能随经营规模变化而改变。如果某年度不符合小微标准,则该年度新签的借款合同不能享受免税,即使上一年度符合条件。


2.金融机构的审核责任与操作流程

金融机构作为缔约和代征代缴(如需)的一方,负有审慎审核的义务。

  • 审核要点:金融机构在签订免税借款合同前,应要求借款企业提供能够证明其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相关资料,并进行合理性审核。形式审查为主,但需尽到必要注意义务。
  • 合同注明:建议在借款合同的“特别约定”或备注条款中,明确“本合同双方确认,借款方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根据财税〔2011〕137号等文件规定,本合同免征印花税”。这既是双方意思表示,也是重要的内部凭证。
  • 台账管理:金融机构应建立享受印花税免征优惠的小微企业借款合同专项台账,记录企业名称、合同编号、借款金额、企业划型依据材料索引等信息,便于内部管理和税务备查。


3.免征手续与申报处理

当前印花税征管已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模式。

  • 纳税申报:对于符合条件免征的借款合同,纳税人(即立合同人双方)在进行印花税纳税申报时,直接对该笔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填“0”,无需事前审批或备案。
  • 留存备查:这是风险自控的核心。必须将与享受优惠相关的所有资料(见上述证据链)归类整理,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检查。根据规定,这些资料应留存10年。
  • 如果合同签订时已缴纳了印花税,后续才发现符合免税条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及相应利息。


三、 常见误区与风险防范指南

在实践中,以下几个误区频繁出现,易搜职考网结合多年观察,为您划出红线。

误区一:认为所有“小企业”都自然适用。

风险点:将“小型微型企业”等同于自我感觉上的“小公司”。防范措施:必须严格、 annually(每年)对照国家四部委的官方划型标准进行量化判定,并保留证据。

误区二:忽略关联方交易的限制。

风险点:集团内金融机构向集团内其他子公司(即便是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可能因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受到税务质疑。防范措施:确保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并准备相应的转让定价文档支持。

误区三:对政策有效期不敏感。

风险点:在政策执行空档期或到期后签订的合同,错误适用免税。防范措施:财务人员需建立税收优惠政策时效管理清单,密切关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后续公告,确保适用政策的有效性。易搜职考网会持续跟踪此类信息。

误区四:资料留存不规范。

风险点:享受了免税,但留存备查的资料不全、不清晰或无法证明划型标准的年度对应性,在税务检查时被要求补税并加收滞纳金。防范措施:建立电子或纸质的专项档案,按年度、按合同归档划型证据和合同本身。


四、 政策协同与在以后发展展望

财税〔2011〕137号文并非孤立存在。在实际应用中,应将其置于更广阔的普惠金融税收政策网络中来考量。

与其它政策的协同效应

  • 金融机构角度:可与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政策结合,综合评估对特定客户群体(如小微、三农)信贷业务的全链条税收成本与收益。
  • 小微企业角度:在享受借款合同印花税免征的同时,还可能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如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增值税起征点或免税等政策,形成多维度的减负组合拳。

展望在以后,国家支持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的决心坚定不移。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代表的政策思路——即通过税收手段降低融资端成本——将会持续并优化。可能的趋势包括:

  • 标准动态化: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可能随经济发展而调整,使其更能覆盖真正需要扶持的群体。
  • 流程数字化:随着金税四期工程的推进,企业划型信息可能与市场监管、社保、税务数据更高效联通,在以后有望实现资格的自动判别,进一步便利征纳双方。
  • 体系集成化:借款合同印花税减免政策,将与针对科创企业、绿色金融、制造业等重点领域的专项金融税收激励政策更紧密地结合,形成差异化、精准化的政策矩阵。

对于财税专业人士来说呢,深入掌握像财税〔2011〕137号文件这样的具体政策,不仅是解答一道考题,更是解决实际商业问题、为企业创造价值的真本领。这要求我们不仅读懂文字,更要洞察其立法意图,精通其操作细节,预判其变化趋势。唯有如此,才能将纸面上的红利,切实转化为企业发展的动力,在服务实体经济的过程中实现专业价值的升华。易搜职考网愿继续作为广大从业者的知识后盾,伴随大家一同精进,在每一个政策细节中寻觅助力成长的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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