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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的

在行政诉讼领域,“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是一个兼具基础性与关键性的核心概念,它直接触及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根本——案卷排他性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只能以作出该行为时已经收集在案卷中的证据作为依据,事后补充的证据原则上不能用于证明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这不仅是“先取证,后裁决”这一基本行政程序法则的刚性要求,更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约束行政权力恣意行使,维护司法审查严肃性的基石。实践中,对这一点的把握与抗辩,往往是决定行政诉讼胜负的“命门”。易搜职考网在长达十余年的专业深耕中发现,无论是行政执法人员的实务操作,还是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应诉准备,抑或是法律研习者的考试攻关,对此问题的深刻理解与灵活运用都至关重要。它绝非简单的程序性要求,而是贯穿于行政行为从作出到接受司法审查全过程的动态证据逻辑。理解这一点,意味着抓住了行政法证据规则的主线,能够有效辨析行政机关举证责任的边界,精准判断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证据支撑点,从而在复杂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占据主动。易搜职考网始终致力于围绕此类核心考点与实务难点,为广大学员和从业者提供系统、深入、贴近实战的解析与指引。

被	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

全面解析“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从原则到实践的深度攻略

在行政诉讼的战场上,证据是决定成败的基石。而其中,“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这一命题,犹如一道分水岭,清晰划分了行政机关证明其行为合法性的证据疆界。深入理解并掌握与之相关的规则、例外及应对策略,对于行政法律师、行政执法人员乃至所有关注行政法治的人士来说呢,都是一项不可或缺的核心技能。易搜职考网基于多年对行政法理论与实务的追踪研究,特此梳理撰文,旨在提供一份从原则内涵到实务操作的全面攻略。


一、 核心原则:“案卷排他性”与“先取证后裁决”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这一要求的法理根基,在于两大不可动摇的行政法原则。

首先是案卷排他性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其依据必须是记载于行政案卷之中的材料,且该案卷在决定作出时即已形成。在后续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向复议机关或法院提交的,原则上只能是该原始案卷中的证据,用以证明其在作出决定时已经考虑了这些事实并据此裁量。案卷之外的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其次是“先取证,后裁决” 的程序正义原则。这是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基本要求。它意味着行政机关必须在查明事实、获取充分证据之后,才能作出行政决定。顺序的颠倒——即“先决定,后补证”——不仅违背了认识论规律,更剥夺了行政相对人在决定形成过程中针对证据进行反驳、申辩的机会,构成了严重的程序违法。

这两大原则共同指向一个结论: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所举的证据,必须能证明其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那个时点之前,已经完成了相关证据的收集与固定。行政诉讼审查的,是行政行为作出时的合法性状态,而非事后补救的可能性。


二、 关键时间节点:何为“作出行政行为时”?

准确界定“作出行政行为时”这一时间节点,是适用上述原则的前提。这个“时点”并非一个模糊的时间段,而是一个法律上可以确定的临界点。

  • 对于当场作出的行政行为(如简易程序处罚),“作出时”通常指行政决定当场宣告或交付相对人之时。在此之前的检查、询问、现场记录等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属于“已经收集”的证据。
  • 对于需要经过内部审批、签发的行政行为,“作出时”通常指最终有权机关或负责人批准、签发行政决定文书之时。在批准签发之前,调查部门收集的所有证据材料,均应归入案卷。
  • 行政决定文书送达的时间,是行政行为对外生效的时间,但并非“作出”行为的证据截止时间。证据收集必须在送达之前的内部决定形成阶段完成。

易搜职考网提醒,在实践中,行政机关的内部流程文件(如立案审批表、调查终结报告、法制审核意见、负责人审批签章等)是判断行政行为最终“作出时点”以及证明证据已在此前入卷的关键辅助证据。


三、 证据范围:哪些属于“已经收集”的证据?

“已经收集”的证据,不仅指行政机关主动调查获取的材料,其范围应作广义理解:

  • 行政机关依职权调查取得的证据:如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鉴定意见、询问笔录、调取的书证、电子数据等。
  • 行政相对人及第三方主动提交的证据: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申请书、证明文件等,第三方提供的证言、材料等。只要这些材料在行政行为作出前提交并被行政机关接收、记录在案,即属于案卷的一部分。
  •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虽然无需像事实证据一样“收集”,但其具体条款的适用应是在作出决定时已明确考虑的内容。
  • 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的过程性记录:如听证笔录、会议纪要、内部讨论记录等,这些材料反映了证据被考量和采信的过程。

核心在于,这些证据材料必须已经进入行政程序案卷,并对行政决定的形成产生了实际影响。仅仅存在于执法人员个人手中或部门内部未流转的材料,不能视为“已经收集”用于作出行为的证据。


四、 行政诉讼中的刚性约束与被告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关于“作出时已收集证据”的规则,对被告形成了严格的约束,并具体化为其举证责任:


1.举证责任的核心内容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里的“证据”,特指前述在行政行为作出时已收集并载入案卷的证据。


2.逾期举证与证据失权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证据。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这是“案卷排他性”原则在诉讼程序中的严厉体现,旨在倒逼行政机关规范执法程序。


3.原则上禁止事后补证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是对“先取证后裁决”原则的维护,防止行政机关利用诉讼程序弥补其执法程序的缺陷。


五、 规则的主要例外情形

任何规则皆有例外,掌握例外情形方能全面把握规则边界。
下面呢几种情况,被告在诉讼中提交行政行为作出后收集或诉讼中收集的证据,可能被法院采纳或考虑:


1.原告或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理由或证据
:这是最常见的例外。如果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中提出了其在行政程序中未曾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为了诉讼公平,法院可以准许被告针对这些新理由或新证据补充相关证据。但需注意,这些补充证据仅用于反驳新的攻击点,不能用于直接证明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法院依职权要求提交的证据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可以依职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此时被告根据法院要求提交的证据,不属于违法补证。


3.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
:对于此类事实,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也有权依职权调取证据,不完全受被告“作出时证据”的限制。


4.程序性事实或行政诉讼新发生的事实
:例如,被告用以证明其延期举证有“正当理由”的证据,或者关于诉讼程序事项的证据,不受此限。

易搜职考网强调,上述例外均有严格限定,其适用不能动摇“案卷排他性”原则的根本。行政机关绝不能心存侥幸,将合法行政的希望寄托于诉讼阶段的例外补证。


六、 对行政执法与诉讼实务的战略性启示

(一)对行政机关(被告)的启示:

  • 强化过程留痕,规范案卷管理:执法全过程必须同步形成完整、规范的案卷材料。从立案到决定送达,每一个环节、每一份证据的收集时间、来源、内容都应清晰记录,确保案卷能完整还原“作出时”的证据全貌。这是应对诉讼挑战最坚实的基础。
  •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权利:尤其在告知、听证、听取陈述申辩等环节,必须充分保障相对人权利,并完整记录其意见和提交的材料。这些记录本身既是程序合法的证据,也可能包含需要回应的关键事实点。
  • 内部法制审核前移:在行政行为作出前,应由法制机构或人员对证据的充分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案卷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确保“出厂产品”合格。
  • 应诉时精准举证:在行政诉讼中,应紧紧围绕被诉行政行为,从原始案卷中筛选、组织证据,形成清晰的证据链条。对于原告的新主张,要敏锐识别并判断是否属于可依法补充证据的情形。

(二)对行政相对人(原告)及代理人的启示:

  • 诉讼中重点审查证据形成时间:仔细审查被告提交的每一份证据,关注其载体上记载的形成时间、签收时间、审批时间等,与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节点进行比对。对于疑似事后形成或补做的证据,应大胆质疑,要求被告说明其形成过程及入卷情况。
  • 申请法院调取行政程序案卷: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责令被告提交作出行政行为时的全部原始案卷材料,通过对比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与原始案卷,可能发现证据缺失、篡改或事后添加等问题。
  • 善用“原告提出新理由”的例外:在诉讼策略上,可以审慎评估是否提出在行政程序中未提出过的、具有实质性的新理由或新证据(需有合理说明),从而“激活”被告的补充举证义务,并在其补充证据中寻找矛盾或破绽。
  • 攻击程序违法:若发现行政机关主要证据是在决定作出后收集,或关键证据未在行政程序中告知并听取意见,应坚决主张其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行政行为。

(三)对法律学习与考试备考的启示:

易搜职考网在长期的教学研究中发现,此知识点是行政法学科的重中之重。学习者应:

  • 理解原则背后的法理(控制行政权、保障程序正义)。
  • 记忆核心法条(如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被告举证责任和证据失权的规定)。
  • 熟练掌握例外情形的具体适用条件,能清晰区分不同情形。
  • 通过案例分析,训练判断证据是否属于“作出时已收集”的能力,以及分析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能力。

将静态规则置于动态的行政与诉讼流程中理解,是掌握的关键。


七、 易搜职考网的视角:贯穿职业能力的核心线索

对于易搜职考网服务的广大考生和从业者来说呢,“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不仅仅是一个考点或一个诉讼规则。它是一条贯穿行政执法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务员面试乃至日常执法司法实务的核心能力线索。

它考察和锤炼的是法律人的程序思维——是否将程序的独立价值置于与实体结果同等重要的地位;是证据思维——是否深刻理解证据与决定之间在时空上的逻辑锁链;是实战思维——能否在具体案件中敏锐地发现证据时间线上的漏洞,并据此构建攻防策略。易搜职考网通过系统的课程设计、精准的真题解析、仿真的案例研讨,帮助学员内化这一规则,使其从知识记忆升华为职业本能,从而无论在考场还是法庭,都能展现出扎实的专业功底与敏锐的法律洞察力。

被	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

牢牢把握“行政行为作出时已收集的证据”这一黄金标准,就握住了评价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关键钥匙,也踏上了通往行政法实务精通之路的重要阶梯。这需要理论上的清醒认识,更需要实践中的反复锤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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