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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的
在增值税的征管实践中,“异常凭证”及其引发的“进项税额转出”是企业财税人员必须高度关注的核心风险点之一。所谓异常凭证,简来说呢之,是指被税务机关系统识别或判定为存在问题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当企业取得这类凭证并已申报抵扣了相应的进项税额时,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将这些已抵扣的税额进行“转出”,即不得再作为抵扣项,需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或补缴相应税款。
这不仅是简单的账务调整,更涉及企业税务合规、现金流乃至商业信誉。其“异常”可能源自开票方虚开、走逃失联、经营异常,也可能与受票方未按规定进行用途确认、交易不实等有关。深入理解其内涵、判定标准、处理流程及风险防范,对于企业筑牢税务风险防火墙、保障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易搜职考网凭借在财会职业教育领域十余年的深耕,深知此课题的复杂性与实务重要性,本文将系统性地剖析这一专业议题,为从业者提供清晰、实用的操作指南。
一、 深刻理解“异常凭证”与“进项税额转出”的核心概念

要驾驭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的难题,首先必须精准把握其构成要素。这并非两个独立概念的简单叠加,而是一个由风险触发到税务后果的完整链条。
异常凭证的法定范畴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 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发票。
- 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 走逃(失联)企业在存续经营期间开具的符合特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发票等。
而进项税额转出,则是增值税“凭票抵扣”制度下的一个纠错与风险防控机制。当企业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所对应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不得抵扣情形时,或如本文主题——其扣税凭证被认定为异常凭证时,就需要将这部分已抵扣的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出来,转入相关成本费用,从而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与准确。
二、 触发“异常凭证转出”的具体情形与判定标准
实务中,企业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被告知需对相关进项税额进行处理,是常见的风险起点。易搜职考网提醒,以下情形是触发转出的高频区:
1.上游开票方出现严重税务问题
- 走逃失联:开票方税务机关在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等均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被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其期间开具的发票可能被列为异常凭证。
- 非正常户:开票方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且查无下落,其开具的发票风险极高。
- 虚开发票:开票方存在无真实交易开具发票(“纯虚开”)、有交易但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变名虚开”等)等行为,受票方取得的此类发票无论是否知情,都可能被牵连。
2.受票方自身处理不当
- 未按规定进行用途确认:对于取得的需要勾选确认用途的发票(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确认。
- 交易真实性存疑:尽管发票本身在形式上合规,但对应的购销业务缺乏真实性证据链支持,如物流、资金流、合同流与发票流不一致(“三流或四流不一致”)。
- 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项目,后续用于了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简易计税项目等,而未及时做进项转出,一旦被查实,相关原始凭证也可能被追溯为“异常”。
3.发票本身的技术性问题
- 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增值税发票稽核系统中,出现“比对不符”(发票信息与申报信息不一致)、“缺联”(有抵扣方信息无开票方申报信息)、“作废”(发票已被开票方作废但受票方仍抵扣)等状态。
三、 面对“异常凭证”通知,企业的标准化应对流程
一旦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企业切不可慌乱或置之不理。一套清晰、合规、及时的应对流程是化解风险、减少损失的关键。易搜职考网结合多年教学研究,归结起来说出以下核心步骤:
第一步:立即自查核实,梳理基础信息
- 仔细阅读《税务事项通知书》,明确涉及的具体发票代码、号码、金额、税额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处理时限。
- 立即调取公司内部与这些发票相关的全套业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银行回单)、货物运输单据或服务提供证明、入库验收单、内部审批流程记录等。
- 核对发票本身是否形式合规(印章、项目填写等),并通过官方渠道(如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再次查验发票真伪及状态。
第二步:区分情况,进行实质性业务举证
这是整个应对流程中最核心的环节。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证明,其取得该异常凭证对应的交易是真实、合法且合理的。
- 若交易真实:全力整理并准备能够完整还原交易链条的证据材料。形成证据包,清晰展示从交易磋商、合同签订、款项支付、货物/服务交付与接收、会计入账到发票取得的全过程。特别注意资金流的清晰可追溯性。
- 若交易不实或无法证明:应客观评估风险。如果确实存在接受虚开或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情况,应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考虑配合调查并承担相应责任(如转出进项、补缴税款、滞纳金及可能面临的罚款)。
第三步:主动沟通,提交书面申辩材料
- 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 报告中应逻辑清晰地说明业务情况,逐项回应税务机关的疑虑,并附上完整的证据清单和索引。
- 保持与税务管理员的良好沟通,及时了解核查进展,补充所需材料。
第四步:根据税务机关最终决定进行账务与税务处理
- 若申诉成功:税务机关认可交易真实性,允许继续抵扣,则企业无需进行额外账务处理,但应将相关文书归档备查。
- 若需转出:税务机关最终决定不予抵扣,企业则必须在《通知书》指定的所属期内,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会计上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并在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填报进项税额转出相关栏次。
- 涉及补税:按时足额补缴增值税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并依法缴纳可能产生的滞纳金。
四、 系统性风险防范: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管控体系
被动应对不如主动防范。企业应将异常凭证风险的管理关口前移,建立常态化的内控机制。
事前防控:供应商准入与持续管理
- 建立严格的供应商资质审核制度。在合作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税务部门公开信息等渠道,核查其工商状态、税务登记状态、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对供应商进行风险评级,对于新成立、注册资本低、经营范围与采购内容不匹配、注册地址异常的交易对手,提高警惕并采取更严格的合作条件(如先货后款、要求提供更多资质证明)。
- 在合同中明确税务合规条款,约定因开票方原因导致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给受票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事中监控:业务与发票的同步规范
- 确保业务真实,坚决杜绝为降低税负而购买发票的违法行为。保证合同、资金、物流(或服务流)、发票的“四流合一”,且与实际业务相符。
- 规范发票取得环节。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收取、查验和认证。在取得发票时,立即通过官方平台查验真伪,核对票面信息与合同、实际业务是否一致。
- 及时进行增值税发票的勾选确认,避免因超期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事后稽核:定期自查与档案管理
- 财务部门应定期(如每季度或每半年)对已抵扣的进项发票进行回溯性检查,特别是对大额发票、从风险较高地区或供应商取得的发票进行重点复核。
- 建立并严格执行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所有与采购业务相关的证据资料,应按照“一户一档”或“一业务一档”的原则妥善保管,保存期限符合税法规定(通常为十年以上),确保任何时候都能快速、完整地调取。
- 关注税务机关的公告与政策动态,利用企业内部培训或借助易搜职考网等专业平台的知识更新,让财税团队及时了解异常凭证认定标准的最新变化。
五、 特殊情形与难点辨析
在实务中,还有一些复杂情形需要特别关注:
1.善意取得异常凭证的处理 如果受票方能够证明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对销售方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异常凭证不知情,且相关支出确实用于生产经营,税务机关通常认定为“善意取得”。此时,虽然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可能无需缴纳滞纳金和罚款。这凸显了保留完整交易证据的极端重要性。
2.异常凭证转出后,重新取得有效凭证的可能性 如果后续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如取得税务机关的证明、销售方重新申报等)使原凭证恢复“正常”,理论上可以再次申报抵扣。但此过程复杂且具有不确定性,不应作为常规风险缓释手段。
3.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因异常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如果对应的成本费用支出是真实发生的、且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那么这部分支出(含不能抵扣的增值税额)通常仍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企业需注意区分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并做好纳税调整。

,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是企业增值税管理中的一项严峻挑战。它考验的不仅是财务人员的账务处理能力,更是企业整体合规经营意识、供应商管理水平和风险应对能力的综合体现。唯有从思想层面高度重视,从制度层面筑牢堤坝,从执行层面一丝不苟,才能有效规避风险,保障企业稳健前行。易搜职考网将持续聚焦此类财税实务难点,为职场人士提供前沿、系统、实用的专业知识支持,助力企业在复杂的税务环境中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