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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行政强制措施,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以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重要手段,其设定权限的划分直接关系到行政效能与公民权益保护的平衡。在我国立法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构筑了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的核心框架。其中,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是一个极具实践价值和地方特色的领域。易搜职考网在长达十余年的专业深耕中深刻认识到,准确理解和把握地方性法规在行政强制措施方面的设定边界,不仅是依法行政的关键,也是相关领域从业者,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律工作者必须精通的“必修课”。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受到严格限制,它并非可以任意创设各类强制措施。其核心权限在于,为地方治理的实际需要,在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但又确有必要的情况下,针对特定管理事项设定两类措施:一是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二是扣押财物。这两项措施直接涉及对财产权的限制,是地方立法中运用最为广泛的强制手段。除此之外,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等更为严厉的措施,这类权力专属于法律。 易搜职考网的研究分析表明,这项有限设定权的背后,体现了“因地制宜”与“法制统一”的立法智慧。它赋予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立法权限)一定自主性,使其能够针对本地突出的、特有的社会管理问题(如特定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市容管理等)设计有效的执法工具,填补上位法的空白。这种自主性必须在法律明确划定的“跑道”内运行,绝不允许突破法律保留原则和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底线。
也是因为这些,深入探究地方性法规可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形、设定原则、程序要求及实践中的难点,对于提升地方立法质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这不仅是理论课题,更是关乎万千考生职业发展的实务重点。

地方性法规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填补法律执行细节、适应地方管理特色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其中,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是地方立法权中一项受到严格规范且极具实践性的内容。对于广大备考行政执法类考试、从事地方立法或法律实务工作的专业人士来说呢,精准掌握这份权限的边界与内涵,是职业能力的基本体现。易搜职考网凭借十余年的专业积累,旨在系统梳理相关知识点,为学习者提供清晰的攻略指引。

地	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


一、 法律框架下的设定权限:明确“可为”与“不可为”

理解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什么,首先必须清晰把握法律划定的禁区。这构成了所有讨论的基石。

  • 可以设定的措施类型(明确授权):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的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在特定条件下有权设定两类行政强制措施: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这两项均属于对财产权的暂时性控制措施。
  • 绝对禁止设定的措施类型(法律保留):地方性法规严格禁止设定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和核心自由的措施,主要包括:
    •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如强制传唤、拘留等)。
    • 冻结存款、汇款的措施。
    • 其他应当由法律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这一禁止性规定体现了对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中高度敏感部分的特别保护。
  • 设定前提条件(核心约束):地方性法规设定上述查封、扣押措施,并非无条件的。它必须满足一个关键前提:属于“地方性事务”。并且,必须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同时又“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如果某一管理领域已有法律、行政法规作出了规定,即使该上位法没有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一般也不得增设,除非上位法明确授权。


二、 “地方性事务”的内涵与判断标准

“地方性事务”是开启地方性法规设定权的钥匙。如何界定,直接关系到设定的合法性。易搜职考网结合多年对各地法规的追踪分析,认为其核心是指具有地域特色、主要由地方进行管理更为适宜的事务。

  • 典型领域举例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如针对违规悬挂物、堆积物的临时查封扣押。
    •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对破坏保护建筑、设施的施工工具、材料的查封扣押。
    • 特有自然景观与生态环境保护:针对在特定湖泊、湿地、山体保护区内违法作业设备、车辆的扣押。
    • 地方特色产品与市场秩序维护:对生产、销售假冒本地地理标志产品专用生产工具、原料的查封。
    • 烟花爆竹燃放、犬类管理等特定公共安全管理。
  • 判断逻辑:判断是否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考察该事项的影响范围是否主要限于本行政区域,其管理是否需要结合本地自然、经济、文化、社会等特殊情况,以及中央层面是否无必要或尚未进行统一立法。


三、 “确有必要”原则的具体考量因素

“确有必要”是设定强制措施合理性的重要判准,防止立法权的滥用。易搜职考网提示,在备考和实务中,应从以下维度进行考量:

  • 管理目标的紧迫性与重要性:所规范的行为是否对本地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环境资源等造成现实或紧迫的严重危害?
  • 现有管理手段的不足:是否已穷尽了教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其他管理手段,仍不足以有效制止违法行为、防止危害后果发生?行政强制措施应作为“最后手段”而非“优先选项”。
  • 措施与目的的相称性(比例原则):拟设定的查封、扣押措施,其强度、范围、期限是否与所要达成的管理目标相匹配?是否尽可能减少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 可执行性与社会接受度:措施的设计是否具备现实可操作性?是否符合本地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和接受程度?


四、 设定程序与内容规范的严格要求

即便符合实体条件,设定过程也必须严守程序与内容规范。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程序本身(立项、起草、审议、公布等)是基本要求,此外在涉及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时,还应特别注重:

  • 明确具体:必须在法规条款中清晰地规定:
    • 实施该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形、条件。
    • 有权实施的行政机关。
    • 明确的种类和幅度(如扣押财物的范围、查封的期限)。
  • 严守上位法程序: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如出示证件、通知、制作现场笔录、告知救济权等),必须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第三章的普遍性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进行细化,但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程序或减损相对人权利。
  • 不得授权扩大实施主体:地方性法规不得授权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如事业单位、企业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


五、 实践中的常见误区与风险提示

在长期跟踪研究地方立法的过程中,易搜职考网观察到一些常见的误区,值得高度警惕:

  • 误区一:将“行政处罚”的执行措施混同于“行政强制措施”
    例如,为保障罚款收缴而设定的“扣押财物”,其性质可能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其设定规则不同,不可混淆。
  • 误区二:变相创设法律禁止的措施
    例如,通过设定长时间、大范围的“查封经营场所”实质上达到限制人身自由的效果,或通过对账户相关财物的“扣押”变相干扰资金流转,触碰冻结存款汇款的边界。
  • 误区三:超越“地方性事务”范围。针对国家已实行垂直管理或全国统一市场准入、资格资质的事务设定强制措施,易引发合法性争议。
  • 误区四:必要性论证不足。立法说明中对“确有必要”的论证流于形式,未能充分说明其他管理手段为何无效,导致设定的措施合理性基础薄弱。

这些误区不仅可能导致法规条款在备案审查中被纠正,更会在行政执法中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风险,损害政府公信力。


六、 对备考与实务工作的核心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易搜职考网为相关领域的学习者和从业者提出以下攻略性建议:

  • 构建以《行政强制法》为核心的知识体系:必须精读《行政强制法》条款,特别是第九条(种类)、第十条(设定权)、第十八条(程序)、第十九至二十一条(紧急情况、期限)等,形成系统框架。
  • 养成“两步审查”思维习惯:面对任何一部地方性法规中出现的行政强制措施条款,第一步,审查其设定权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查封扣押?是否针对地方性事务?上位法是否空白?是否确有必要?)。第二步,审查其规定内容是否合法适当(实施主体、条件、程序是否明确且符合上位法)。
  • 关注本地特色立法案例:结合你所处的省、市,研究近年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特别是环保、城建、文化保护领域的条例,分析其中设定的强制措施条款,运用所学知识进行评判,这是极佳的实践学习方法。
  • 强化比例原则和权利保护意识:在学习和工作中,始终秉持“最小损害”理念,审视强制措施的设定与运用是否适度。牢记行政强制措施是手段而非目的,其根本价值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同时必须为公民合法权益提供充分保障和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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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在行政强制措施上的设定权是一项在严格法律笼子里运行的有限权力。它既是地方进行有效治理的重要工具,也是检验地方立法技术和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尺。从易搜职考网十年的专业视角看,透彻理解其边界——仅限于特定条件下对查封、扣押两项措施的设定,深刻把握“地方性事务”与“确有必要”两大核心要件,并严格遵守设定程序与内容规范,是每一个相关职业人安身立命的专业基础。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中,精准、审慎、负责任地运用这项权力,对于实现良法善治,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深远的意义。持续学习、精准辨析、审慎适用,应成为职业道路上的自觉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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