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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有数份遗嘱包括公证遗嘱

在遗产规划与继承事务中,“立有数份遗嘱”是一个复杂且常见的法律情境,其中又常涉及效力曾被视作最高的公证遗嘱。这一现象的背后,往往反映了立遗嘱人随着人生阶段、家庭关系、财产状况和主观意愿的变化,不断调整其身后安排的真实过程。多份遗嘱并存,极易引发内容冲突、效力争议,最终可能导致家庭纷争、亲情撕裂,甚至使立遗嘱人的真实遗愿无法实现。
也是因为这些,如何系统、规范地处理多份遗嘱的订立,特别是理解公证遗嘱在其中地位与规则的演变,成为公民法律素养和家庭财富稳健传承的关键一课。

立	有数份遗嘱包括公证遗嘱

过去,依据原《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即无论订立时间先后,多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但《民法典》的实施带来了根本性变革,确立了“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的核心原则,公证遗嘱不再具有当然的优先性。这一重大修改,更加尊重立遗嘱人的最终意愿,同时也对遗嘱的形式规范性、内容清晰度和保管安全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立遗嘱人来说呢,这意味着需要更审慎地对待每一次遗嘱的订立与变更;对于继承人及相关从业者来说呢,则需要精准把握新旧法律的衔接,准确甄别多份遗嘱中哪一份才是真正代表立遗嘱人最终意志的有效文件。系统掌握其间的法律要点、实务技巧与风险防范策略,是确保家族财富平稳过渡、家庭和睦不可或缺的知识储备。

多份遗嘱并存的法律困境与《民法典》新规解读

当一个人立下多份遗嘱时,其核心法律困境在于遗嘱效力的冲突与认定。在《民法典》颁布前,依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证遗嘱的变更或撤销必须通过再次公证的方式进行,这意味着即便立遗嘱人后来亲手书写了新的自书遗嘱,只要之前存在一份公证遗嘱,且未被公证程序撤销,那么遗产分配仍将依照那份旧的公证遗嘱执行。这有时会导致与立遗嘱人临终前真实意愿相悖的结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彻底改变了这一规则。它明确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同时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条款。这一变革的核心精神在于最大程度地尊重和保障立遗嘱人的“最终意愿”。无论遗嘱形式是公证、自书、代书、打印还是录音录像,只要其本身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那么在效力判断上,订立时间“先后”成为关键,形式“类别”不再有高低之分。

例如,张先生于2020年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儿子。2023年病重期间,他改变主意,在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下一份有效的代书遗嘱,将房产留给一直照顾他的女儿。根据《民法典》,应以2023年的代书遗嘱为准。但若此事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则仍可能以2020年的公证遗嘱为准。

重要提示:《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其溯及力问题需特别注意。对于施行前订立的遗嘱,其效力认定可能需结合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即《继承法》),但若遗产继承开始时间在《民法典》施行之后,通常会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其中的过渡情形较为复杂,在发生争议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参考易搜职考网相关深度解析课程。

各类遗嘱形式要件全解析与效力风险点

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下,判断每一份遗嘱本身是否有效是第一步。任何一份遗嘱若因形式不合法而被认定为无效,则根本无需进入“数份遗嘱”的冲突比较环节。《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了六种法定遗嘱形式,各有其严格的要件:

  • 自书遗嘱: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全文都应亲笔完成,打印后签名通常不视为自书遗嘱。风险点在于笔迹真伪易起争议。
  • 代书遗嘱: 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见证人的资格至关重要。
  • 打印遗嘱: 《民法典》新增形式。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目前使用日益普遍的形式。
  • 录音录像遗嘱: 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要求音像清晰,意思表示完整。
  • 口头遗嘱: 仅限在危急情况下,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此为效力最不稳定的形式。
  • 公证遗嘱: 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流程严谨,公证员会进行询问和审查。尽管不再效力优先,但其形式规范性最强,在诉讼中作为证据的证明力极高,能极大降低被质疑无效的风险。

关键风险点——见证人资格: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许多代书、打印遗嘱无效的案例,皆因见证人选任不当。

订立多份遗嘱的实战策略与撰写攻略

基于对法律规则的理解,若需在不同人生阶段订立或修改遗嘱,避免在以后纷争,应遵循以下系统策略:


1.确保每份遗嘱的独立合法性

每一次订立遗嘱,无论以何种形式,都必须将其视为一份独立、完整的法律文件来对待,严格符合前述形式要件。切勿因是“更新版本”而草率处理。清晰、无歧义地写明遗产信息(如房产具体地址、产权证号、存款开户行及账号)和继承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与立遗嘱人关系)。易搜职考网在相关职业培训中强调,法律文书的严谨性是所有法律从业者的基本功,对于遗嘱来说呢,细微疏忽可能导致整体无效。


2.善用“明确声明”技术

在新订立的遗嘱中,建议加入明确的撤销条款。
例如,开篇或结尾处写明:“本人特此订立本遗嘱,并在此撤销此前以任何形式订立的所有遗嘱及遗产处分安排。” 这份声明可以极大地减少关于立遗嘱人是否意图撤销旧遗嘱的争议,明确指向其最终意愿。


3.理性看待公证程序

虽然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优先性,但公证程序的专业性、严谨性价值并未衰减。通过公证,可以:

  • 有效核验立遗嘱人的身份与行为能力。
  • 由专业公证员审查遗嘱内容的合法性。
  • 以最高规格的证据形式固定遗嘱内容,在后续可能发生的诉讼中具有极强的证明力。
  • 公证机构有保管服务,能防止遗嘱丢失、损毁或被篡改。

也是因为这些,对于涉及重大资产、复杂家庭关系的安排,将最终确定的遗嘱进行公证,仍是明智的风险控制选择。


4.建立遗嘱档案与告知机制

立遗嘱人应自行或委托可信之人(如律师、公证机构)妥善保管好每一份曾订立过的遗嘱(包括已被撤销的),或在新的遗嘱中注明旧遗嘱的存放处。这并非为了备用,而是为了在发生争议时,能完整呈现遗嘱意愿的演变脉络,辅助判断最终真意。
于此同时呢,应慎重考虑在适当时机,以适当方式向核心利害关系人(如遗嘱执行人)告知遗嘱的存在及存放地点,避免身后无人知晓。


5.应对特殊内容的处置

如果多份遗嘱中,部分内容不冲突怎么办?例如,A遗嘱将房子给甲,存款给乙;B遗嘱(后立)只提到了将房子给丙,未提存款。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不抵触的部分(存款给乙),先前遗嘱的内容仍然有效;对于相抵触的部分(房子归属),以后立的B遗嘱为准。
也是因为这些,若想全面更新安排,最好订立一份全新的、涵盖所有重要遗产的遗嘱,并明确撤销所有先前遗嘱。

易搜职考网视角:遗嘱规划中的职业素养与风险防范

从法律职业与财富管理职业的角度看,协助客户处理“立有数份遗嘱”的情境,是专业能力的综合体现。这要求从业者不仅精通《民法典》继承编的条文,更要有前瞻性的规划思维和严谨的操作流程。

是尽职调查。 在接受客户委托时,首要步骤是详尽询问其是否曾订立过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应建议客户尽可能提供所有旧遗嘱的文本或线索。如同易搜职考网在专业课程中反复强化的“证据意识”,全面掌握历史文件是提供正确建议的基础。

是方案澄清与法律告知。 必须向客户清晰阐明《民法典》下“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的规则,以及公证遗嘱地位的变化。帮助客户理解,其手中持有的旧公证遗嘱可能并非“尚方宝剑”,若想变更,无需再次公证,但必须确保新遗嘱形式合法有效。

再次,是流程把控与文件制作。 无论是协助客户自行起草,还是作为见证人、代书人或协助办理公证,都必须严格把控每一个形式要件。特别是见证人的遴选、每一处的签名与日期,必须滴水不漏。制作清晰的遗嘱文本,避免模糊表述(如“我的所有财产留给对我好的人”)。

是存档与后续服务建议。 建议客户将最终确定的遗嘱进行公证或交由律师事务所、信托机构等专业第三方保管。
于此同时呢,提醒客户,当家庭、财产发生重大变化(如子女出生、婚姻变动、重大资产购置或出售)时,应及时审视并考虑更新遗嘱。

在“立有多份遗嘱”的规划与管理中,法律是底线,策略是工具,而贯穿始终的应是对立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与实现。无论是普通公民自行规划,还是相关职业人士提供服务,都应秉持审慎、严谨、专业的态度。通过系统学习法律规定,掌握实务操作要点,并善用公证等专业工具,方能最大限度减少在以后可能发生的继承纠纷,确保财富传承的意愿得以平稳落地,进而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
这不仅是个人与家庭的事务,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文明与财富管理成熟度的重要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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