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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项税转出账务处理的
进项税转出,作为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中的核心环节与难点之一,其账务处理的准确性与规范性直接关系到企业税务合规性、财务报表真实性以及税务风险管理水平。简来说呢之,进项税转出是指将原先已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税额,因发生税法规定的特定情形,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出来,转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价值的会计处理过程。这一过程并非简单的会计分录编制,它深度融合了税收法规、会计准则与企业具体经营业务,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财务操作。
深入剖析,进项税转出的业务背景复杂多样,主要涵盖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取得异常凭证、发生销售折让或退回等多种情形。每种情形下,转出的计算基方法、所属期间追溯调整要求都不尽相同,对企业财务人员的政策理解深度和实务操作精度提出了严峻挑战。
在实务中,进项税转出处理不当可能引发一系列风险:一是税务风险,包括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甚至面临行政处罚;二是财务风险,导致成本费用计量不实,影响利润的准确性;三是管理风险,反映出企业内控流程可能存在缺陷。
也是因为这些,系统掌握进项税转出的政策依据、精确判定转出情形、熟练运用正确的会计科目与计算方法,并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与复核机制,是现代企业财税人员必须夯实的专业基石。易搜职考网深耕该领域十余年,深刻理解其中的复杂性,致力于将晦涩的条文转化为清晰、可操作的实务指南,助力从业者跨越从“知法”到“合规操作”的鸿沟。
进项税转出账务处理全攻略:从原理到实战的精准驾驭

增值税实行“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的链条机制,进项税转出正是这一链条中重要的校正机制。当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因后续业务性质变化或发生特定事项而不再符合抵扣条件时,就必须通过“转出”操作,将其从抵扣链条中移除,确保税负公平与税基完整。对于财务人员来说呢,这不仅是简单的反向分录,更是对业务实质、税收政策与会计原则的综合运用。本文将深入解析进项税转出的各类情形、账务处理步骤、计算难点及风险管控要点,为企业财税合规提供一套系统化的解决方案。
一、核心原理:为何以及何时需要进项税转出?
进项税转出的根本原因在于“抵扣条件丧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核心前提:
- 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
- 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 购进行为非用于税法明确规定的不可抵扣用途。
一旦后续情况表明,原先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对应的购进项目,实际用于或发生了以下情形之一,其进项税额便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作转出处理:
- 用途改变,用于非应税或免税项目:例如,购入原材料原计划用于生产应税产品,后改为用于生产免税产品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 发生非正常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
- 相关业务终止或调整: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需要冲减已确认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应同步转出(或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
- 凭证失效或异常:取得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或扣税凭证已超过认证抵扣期限等。
二、各类情形的账务处理详解与分录示范
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取决于对业务情形的精确判断。
下面呢是不同场景下的典型会计分录处理。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这是最常见的转出情形。关键点在于计算转出税额,尤其是当购进货物等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上述不可抵扣项目时,需要按比例进行划分。
- 情形1:购入时已明确用途(如专用于集体福利)
例:企业购入一批月饼作为职工节日福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元,税额1,300元,款项已支付。购入时即知用于福利。
会计处理:购入时,进项税额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不进行抵扣。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11,300
贷:银行存款 11,300
(注:此种情况严格来说不属于“先抵扣后转出”,而是一开始就未予抵扣。)
- 情形2:用途发生改变(如原材料改用于职工食堂)
例:企业一批生产用原材料,成本50,000元,其进项税额6,500元已于上月抵扣。本月将该批原材料全部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会计处理:需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56,500
贷:原材料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500
- 情形3:兼用于应税与上述项目(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兼用于应税项目和上述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无需按比例转出。这是一个重要的例外规定,易搜职考网提醒学员需特别注意。
(二)发生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且转出额需基于损失货物的成本及相关运费进行计算。
- 情形:管理不善导致原材料毁损
例:企业因仓库管理不善,导致一批原材料霉烂变质,账面成本20,000元,其进项税额2,600元已抵扣。另,该批材料运费成本1,000元,对应的进项税额90元也已抵扣。
计算转出税额:转出总额 = 2,600 + 90 = 2,690元。
会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3,690
贷:原材料 20,000
库存商品(或相关科目) 1,000 (假设运费已计入材料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690
报经批准后,根据原因计入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等。
(三)取得异常凭证或发生销售退回/折让
- 情形1: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若税务机关要求对已抵扣的异常凭证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借: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视原用途而定)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待后续核实可重新抵扣时,再做相反分录。
- 情形2:购买方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是最常见的销售退回或折让处理。购买方根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做进项税额转出。
例:企业上月购入商品一批,已认证抵扣进项税额3,400元。本月因质量问题部分退货,收到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冲减进项税额340元。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2,340 (假设价款2,000元,税34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0 (或用借方红字冲减“进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 2,000
三、计算难点与特殊事项处理
1.计算基数的确定
这是进项税转出的难点之一。并非所有情况都按账面成本计算转出税额。
- 直接转出:适用于已知准确的进项税额,如根据发票税额转出。
- 计算转出:适用于无法直接确定进项税额的情形,如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
公式:转出税额 = 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成本 × 耗用率 × 适用税率(或扣除率)
耗用率需根据企业成本核算资料确定,实务中可使用上一年度的成本构成比例。
- 净值折算:对于已抵扣且改变用途(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使用净值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公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净值 × 适用税率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需在改变用途的当期计算并转出。
2.分期抵扣不动产的转出处理
对于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曾实行分期抵扣(第一年60%,第二年40%)。若该不动产在未满两年时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用于不得抵扣项目,需将尚未抵扣的40%进项税额从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直接转出至相关科目,而无需再进行抵扣。
四、内部管理流程与风险控制要点
准确的账务处理依赖于健全的内控流程。易搜职考网基于多年教学研究,建议企业建立以下管控机制:
(一)建立业务与税务联动识别机制
财务部门不能闭门算账。必须与采购、生产、销售、仓库、行政等部门保持畅通沟通,及时获取可能导致进项税转出的业务信息,如:
- 存货用途改变审批单。
- 资产损失报告单。
- 销售退货/折让流程单。
- 福利发放清单。
(二)完善会计科目设置与辅助核算
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规范设置“进项税额转出”明细专栏,清晰记录每笔转出业务。对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可考虑在财务系统中增设辅助项,标识其是否涉及不得抵扣项目,便于跟踪和计算。
(三)强化计算审核与文档管理
对于计算转出的情形,建立复核程序,确保计算基数和比率的合理性、准确性。所有转出业务必须保留完整的证据链,包括:
- 内部审批单据。
- 计算过程底稿。
- 相关合同、发票复印件。
- 税务事项说明书(如涉及异常凭证说明)。
(四)定期进行合规性自查
企业应定期(如每季度或每半年)对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进行自查,重点关注:
- 是否存在应转出而未转出的情形。
- 转出金额计算是否准确。
- 会计处理是否及时、分录是否正确。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是否与账面一致。
五、易错点辨析与常见问题解答
Q1:所有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都不得抵扣吗?
是的。无论购入时是否明确用途,只要货物最终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若购入时已抵扣,用途改变时必须及时转出。
Q2: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需要作进项税转出吗?
不需要。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仅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其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无需转出,这是易搜职考网课堂中重点区分的知识点。
Q3:进项税额转出后,是否影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的计税依据?
是的。进项税额转出会增加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从而相应增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Q4:转出的进项税额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需要区分情况。
例如,因管理不善导致存货非正常损失,其转出的进项税额与存货成本一并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经批准后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用于集体福利转出的进项税额,则计入福利费总额,在福利费限额内扣除。

掌握进项税转出的精髓,在于深刻理解税法的立法本意,在于精准把握业务、票据与税务处理的联动关系。它考验的是财务人员的综合判断力与细心程度。从最初的业务识别,到准确的计算,再到规范的账务处理与纳税申报,每一步都需严谨以待。企业通过构建系统的内部控制流程,借助专业的持续学习(如参考易搜职考网提供的系统化课程与更新解读),能够有效驾驭这一复杂事项,将税务风险降至最低,确保企业在合规的轨道上稳健前行。财税工作的价值,正是在于对这些细节的扎实把控中得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