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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典人与承典人:典权法律关系中的核心角色评述 在物权法律体系与传统的民事交易实践中,出典人与承典人是一组相对而生、密不可分的法律概念,它们共同构成了“典权”这一独具中国法律文化特色的制度框架。简来说呢之,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在这一法律关系中,转移不动产占有并收取典价的一方即为出典人,通常是原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合法处分权人;而支付典价并取得该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则为承典人。这一制度源远流长,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融资与用益功能,其核心在于“典物”与“典价”的交换,且保留了出典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的回赎权。 理解这两个角色,不能脱离典权“担保融资”与“用益物权”的双重属性。对于出典人来说呢,其行为实质是以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权能为对价,获取一笔无需支付利息的融资(典价),同时保留所有权和在以后的回赎可能性,从而盘活了资产。对于承典人来说呢,其通过一次性支付典价,获得了在典期内对不动产的充分用益权,这种权利通常比租赁更稳定、权能更充分,甚至可以出租或转典,是一种重要的投资与使用方式。尽管随着现代金融担保制度(如抵押权)的完善,典型意义上的典权实践已不如以往普遍,但在一些特定地区、特定类型的资产(如宅基地房屋)处置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中,其规则与原理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研究价值。准确把握出典人与承典人的权利义务边界,是处理相关纠纷、进行合规交易的基础。 易搜职考网深耕职业与法律知识领域十余年,深知此类基础而关键的法律概念对于相关行业从业者及资格考试的重要性。下面,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深入剖析出典人与承典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风险要点及实践策略,为读者提供一份全面的理解与应用攻略。
一、 出典人的法律地位、核心权利与义务剖析

(一)出典人的核心权利
- 典价收取权:这是出典人设定典权的首要经济目的。他有权按照典权合同的约定,一次性从承典人处获得全额典价。该典价一般低于不动产的市场卖价,但其性质是取得典权的对价,而非借款本金。
- 所有权保留与回赎权:这是出典人最为重要的权利。在典期内,尽管不动产由承典人占有,但所有权仍归属于出典人。在约定的典期届满后,出典人有权以原典价向承典人回赎典物,从而恢复其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此回赎权是形成权,一旦出典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回赎并支付典价,承典人即有返还义务。
- 处分所有权之权利:典权设定后,出典人仍有权将不动产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此转让不影响既存的典权,即“买卖不破典权”,新的所有权人将继受出典人的地位,享有回赎权、承担相应义务。
- 找贴请求权(特定条件下):在典权存续期间,如果出典人明确表示让与所有权(即绝卖),而承典人也愿意购买,则出典人有权请求承典人按照时价支付不动产价值超过典价部分的差额,此即“找贴”。这实质是赋予出典人一种变价选择权。
(二)出典人的主要义务
- 交付典物并转移占有之义务:出典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将不动产实际交付给承典人,使其能够实现占有、使用和收益。这是典权成立和生效的要件之一。
- 瑕疵担保义务:与买卖合同类似,出典人应担保典物不存在权利瑕疵(如未被查封、抵押给他人等)和物的瑕疵(如隐蔽的质量缺陷影响基本使用)。若因瑕疵导致承典人权利受损,出典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 费用偿还义务(针对必要费用):在回赎典物时,对于承典人为保存、改良典物所支出的“有益费用”或“必要费用”,在现存增值范围内,出典人负有偿还义务。这体现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二、 承典人的法律地位、核心权利与义务剖析
承典人是典权法律关系中支付对价并获得用益权能的一方。其法律地位的核心在于,他获得的是一种物权性质的用益权,效力强大,不仅能对抗出典人,也能对抗不特定的第三人。(一)承典人的核心权利
- 占有、使用、收益权:这是典权最基本的内容。承典人有权像所有权人一样对典物进行占有,并按照物的性质和约定用途进行使用(如居住、经营),并获取全部收益(如租金、天然孳息)。其用益权能通常比租赁权更为广泛和稳定。
- 转典与出租权:除非合同另有禁止约定,承典人在典权存续期内,有权将典物转典给第三人,或将典物出租。这体现了典权作为物权的处分权能(对权利的处分)。但转典期限不得超过原典期,转典价不得超过原典价,且对原出典人的责任不变。
- 优先购买权:在典期内,如果出典人欲出卖典物所有权,承典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有利于维护承典人对不动产形成的稳定利用关系。
- 费用求偿权:如前所述,对于为典物支出的有益或必要费用,在回赎时有权向出典人请求在增值范围内偿还。
- 重建或修缮权:典物因不可抗力发生毁损灭失时,在典期范围内,承典人通常有权也有义务进行重建或修缮,以维持典权的存续,相关费用可依规则处理。
(二)承典人的主要义务
- 支付典价的义务:这是承典人取得典权的基本对价,需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或分期支付完毕。
- 妥善保管典物的义务:承典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保管典物。因其过错导致典物毁损、灭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 承担典物风险(特定风险):在典权存续期间,典物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导致全部或部分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典人与出典人共同承担,具体表现为典权与回赎权在灭失部分上的相应消灭或调整,而非一概由承典人赔偿。
- 返还典物的义务:当典期届满,出典人依法回赎时,或者出现合同约定的其他返还情形时,承典人负有将典物恢复原状(正常使用损耗除外)并返还给出典人的义务。
三、 典权设立、存续与消灭的关键流程与风险防控
理解静态的权利义务后,还需从动态流程把握典权关系,这是易搜职考网提醒考生和从业者需要重点关注的部分。(一)典权设立阶段的要点
- 合同要件:必须签订书面的典权合同,明确约定典物、典价、典期、双方权利义务、回赎条件、风险负担等核心条款。口头约定极易引发纠纷。
- 公示要件: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精神,设立用益物权通常需登记。对于房屋等不动产典权,强烈建议办理典权登记(或备案),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未经登记,可能仅具有债权效力,风险较大。
- 典价确定:典价应公平合理,通常参考不动产价值、使用收益潜力、典期长短等因素。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可能被质疑为借款抵押;接近卖价的,则可能被认定为买卖合同,性质截然不同。
(二)典权存续期间的风险防控
- 对出典人来说呢:1.关注承典人对典物的使用情况,防止其违反约定用途或过度使用导致价值减损。可在合同中设定检查权。2.警惕承典人转典的风险:虽为承典人权利,但转典可能增加不动产管理的复杂性和回收难度。可在合同中限制或禁止转典。3.保管好所有权凭证及典权合同,为在以后回赎保留证据。
- 对承典人来说呢:1.尽职调查:设立前务必核实出典人是否为真实权利人,不动产是否存在其他权利负担(如抵押、查封)。2.明确约定修缮与改建权限:对典物进行重大改良或改建前,最好与出典人书面确认费用承担与回赎时的处理方式。3.购买相关保险:为应对火灾、水灾等意外风险,可考虑以自身为受益人购买财产保险。
(三)典权消灭(回赎与绝卖)的核心环节
- 回赎权的行使:回赎是出典人的单方权利,但必须在约定或法定的回赎期内行使。通常,定有期限的典权,回赎期为典期届满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如10年);未定期限的典权,出典人可随时回赎,但应给予承典人合理准备时间。出典人必须以原典价回赎,这是其与“买回”的区别。
- 绝卖的发生:如果回赎期届满,出典人未行使回赎权,则典物所有权视为转移给承典人,即发生“绝卖”。此时,承典人无需再支付找贴,即取得完整所有权。这是承典人可能获得所有权的法定途径。
- 找贴程序的进行:在典期内,若双方协商一致进行找贴,实质上是一个新的买卖合同,需另行协商时价、支付差价并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四、 现代语境下的实践应用与策略建议
尽管典型典权在新交易中减少,但其法律逻辑在以下场景仍有借鉴意义或直接应用:(一)历史遗留典权关系的处理
许多地区仍存在解放前或上世纪设立的未了结的典权关系。处理时,需首先确认其合法性,然后依据现行法律和政策,着重审查:- 回赎期限是否已经过。
- 典价在现时的公平性,有时会通过协商给予经济补偿来平衡。
- 房产经多次改造、扩建后的产权确认与价值分割。
(二)以典权模式进行资产盘活与融资
对于拥有不动产(特别是难以办理标准抵押的资产)但急需资金又不愿丧失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可以与投资方协商设立具有典权性质的交易结构。关键在于:- 在合同中清晰界定法律关系为“典”,避免被法院认定为“抵押借款”或“买卖”。
- 详细规划典期、回赎条件、使用权限、风险分担,使其兼具融资的灵活性与用益的稳定性。
- 务必进行物权登记或强效力的备案,保障双方权益。

(三)在职业考试与实务中的学习要点
对于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考试等相关职业考试的学员,易搜职考网建议:- 对比学习:将典权与抵押权、质权(担保物权)以及租赁权(债权)进行系统对比,理解其“担保性用益物权”的独特地位。
- 掌握特殊规则:重点记忆回赎期限、绝卖条件、风险负担规则、费用求偿规则等与一般物权不同的特殊规定。
- 案例分析训练:通过分析涉及典权设立无效、回赎权纠纷、转典责任、绝卖认定的真实或模拟案例,深化对出典人与承典人权利义务动态博弈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