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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三”)自2019年3月28日施行以来,已成为我国破产法律体系中至关重要、实践性极强的规范性文件。它并非对《企业破产法》的全面解释,而是精准聚焦于破产审判实践中矛盾最为突出、规则最为模糊的领域——即破产受理后债务人企业的融资、债权申报与确认、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职权以及破产程序中的个别清偿等问题。该解释的出台,直指破产程序“启动难”、“推进难”的核心痛点,旨在畅通破产程序渠道,提升破产审判效率,维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基石,并助力具有重整价值的困境企业涅槃重生。 司法解释三的核心价值在于其鲜明的“问题导向”与“实务导向”。它通过明确债务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优先受偿地位,极大地缓解了破产期间,特别是重整期间的融资难题,为困境企业注入了维持运营和重启活力的“血液”。
于此同时呢,它细化了债权申报、核查、确认的程序与异议处理机制,强化了债权人对管理人的监督权,并首次系统规定了债权人委员会可行使的监督职权,实质性地提升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平衡了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除了这些以外呢,它对破产申请受理后个别清偿效力的例外规定,也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保障了整体程序的公平与效率。可以说,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是连接破产法原则性规定与复杂破产实践的一座坚实桥梁,其每一条款都深刻影响着破产案件各参与方的战略选择与权益得失。对于有志于深入破产法领域,尤其是备战相关职业考试的从业者与学子来说呢,精准理解并掌握司法解释三的精髓,不仅是理论必修课,更是实务操作的导航图。作为深耕破产法领域,特别是对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有十余年专注研究与教学经验的平台,易搜职考网深刻理解该解释在理论与实务中的枢纽地位,并致力于将其复杂条款转化为清晰、可操作的备考知识与实践指南。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深度解读与实战应用全攻略 破产程序的复杂性与专业性,决定了深入理解核心司法解释是驾驭这一领域的关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作为解决破产程序“肠梗阻”问题的重要法律文件,其每一个条款都蕴含着丰富的实务指向。下面,我们将结合长期的教学与研究成果,对司法解释三进行系统性拆解,并提供实战化的学习与应用攻略。
一、 破解融资困局:明确继续营业借款的优先权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尤其是重整程序后,维持基本运营、支付必要费用、启动复产项目往往急需资金注入。“破产”状态使得外部融资渠道几乎断绝。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条正是为此破局。

它明确了债务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合法性。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继续营业借款,此举无需债权人会议事先通过,仅需及时报告。这赋予了管理人在紧急情况下的灵活决策空间,保障了营业的连续性。

破	产法司法解释三

也是最具突破性的,是确立了此类借款的优先清偿顺序。该借款可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即“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的规定,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这极大地提升了资金提供方的安全感,因为共益债务的清偿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具有极高的优先性。为了进一步保障融资,解释还允许以债务人财产为该借款设定担保。担保物即使已为其他债权设立抵押,新借款仍可在此基础上设定后续顺位担保,但需确保原担保权人的权利不受损害。

实战攻略:

  • 对债权人(潜在贷款方)来说呢:在向破产企业提供融资前,必须严格审查借款用途是否确属“为继续营业”,并要求管理人或债务人提供明确的资金使用计划。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该债务为共益债务,并尽可能办理财产担保手续,以固定优先受偿权。
  • 对管理人/债务人来说呢:借款决策需谨慎,需评估借款对营业继续的必要性及对债务人财产价值的影响。借款情况必须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或法院报告,做到程序透明,避免日后被债权人质疑为不当债务。
  • 备考与实务要点:深刻理解“共益债务”的认定标准与清偿优先性。比较其为继续营业借款与普通经营借款、破产受理前借款在性质与清偿顺序上的根本区别。易搜职考网在历年考点分析中指出,此部分常与共益债务、担保物权清偿顺序结合考查。

二、 夯实程序基石:细化债权申报、确认与异议处理
债权的确认是破产财产分配的基础。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至第十条,对债权申报与确认程序进行了前所未有的细化,强化了程序正当性。

核心内容包括:明确了债权申报期限以及补充申报的规则;规定了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制债权表,该债权表需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赋予了债务人、债权人对于债权表的异议权。尤其关键的是,它确立了“异议—诉讼”的债权确认争议解决路径。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将争议从非诉的破产程序中剥离,通过独立的诉讼程序解决,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使债权确认结果更具公信力。

实战攻略:

  • 对债权人来说呢:务必在法院公告的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提交详尽证据。仔细核查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若对自身或他人债权有异议,应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环节及时提出,并注意留存异议证据。若管理人不予调整,应果断在法定期间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切勿因程序冗长而放弃权利。
  • 对管理人来说呢:债权审查工作必须细致、公正。编制债权表需清晰、准确。对于收到的异议,应进行复核并书面答复。对于无法协调的争议,应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避免管理人自身陷入实体判断的争议漩涡。
  • 备考与实务要点:掌握债权申报的法定期限、补充申报的后果(需承担审查和确认费用)。重点理解债权确认之诉的提起主体(债务人、债权人)、被告(对方债权人或债务人)以及诉讼不影响该债权人临时表决权行使(但需按法院临时确定的债权额行使)等特殊规则。这是破产程序中的高频考点与实务难点。

三、 强化权力制衡:激活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职能
为改变实践中债权人会议“形骸化”、债权人监督缺位的状况,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极大地充实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并具体化了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权。

解释明确了债权人会议可决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等重大事项。更重要的是,它列举了债权人委员会可行使的监督职权,包括: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以及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为保障监督落到实处,管理人实施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如不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的转让,借款,设定担保,放弃权利等),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报告人民法院。

实战攻略:

  • 对债权人来说呢:积极参选债权人委员会,将监督权落到实处。对于管理人应报告的重大财产处分行为,要主动关注其是否履行了报告义务,决策过程是否合理,价格是否公允。利用债权人会议平台,对管理方案、变价方案等行使实质性表决权。
  • 对管理人来说呢:必须转变观念,将接受债权人委员会监督视为法定职责和程序保护。在实施重大财产处分前,务必依法进行报告,并做好相关决策依据、评估报告的备查工作。与债权人委员会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可以减少误解,推进程序。
  • 备考与实务要点:清晰区分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背诵债权人委员会的具体监督职权清单。掌握管理人应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的重大财产处分行为的具体类型。理解“及时报告”的含义,通常指事前或事中报告,而非事后报备。易搜职考网在模拟题中常通过案例形式,考查管理人的某项行为是否需要报告以及应向谁报告。

四、 平衡公平与效率:规制破产受理后的个别清偿
《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绝对的一刀切可能损害交易安全与效率。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对此作出了重要补充,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

第一种是“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个别清偿。
例如,债务人为继续生产经营,支付必要的水电费、缴纳未被列入共益债务的但若不缴纳将导致停产的高额违约金等,这种清偿最终有利于保全和增加债务人财产的整体价值,从而惠及全体债权人,应被认定为有效。

第二种是“基于诉讼、仲裁、执行程序”的清偿。破产受理前,相关法律文书已生效,但财产尚未实际交付。在破产受理后,因完成财产交付手续而完成的清偿,只要该法律文书并非恶意串通取得,也应认可其效力。这维护了司法程序的稳定性和既判力。

实战攻略:

  • 对债权人(尤其是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来说呢:在债务人破产后,若财产尚未交付,应迅速与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及管理人沟通,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主张权利,争取适用例外规定。
  • 对管理人来说呢:收到破产受理后债务人进行的清偿信息,不能一概主张无效。需仔细审查该清偿是否属于两种例外情形之一。审查“使债务人财产受益”时,需有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商业判断。对于基于生效文书的清偿,需审查该文书是否真实合法,有无恶意串通嫌疑。
  • 备考与实务要点:准确记忆两种例外情形的具体表述。理解“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判断标准是整体性、实质性的受益,而非对单个债权人的偏袒。此部分常以案例分析题形式出现,要求判断某项破产受理后的清偿行为是否有效。

五、 体系化学习与备考策略建议
要真正攻克破产法司法解释三,零散的记忆远远不够,必须进行体系化理解和场景化应用。

建立“问题—规则—效果”的思维链条。每学习一个条款,先问:它要解决破产实务中的什么问题?然后看:它设立了怎样的具体规则?最后思考:这条规则对债务人、管理人、各类债权人分别会产生什么影响?例如,针对融资难,规则是赋予继续营业借款以共益债务地位,效果是吸引外部资金、助力重整。

进行跨法条、跨章节的关联学习。司法解释三不是孤立的,必须与《企业破产法》的母法条文结合学习。

  • 学习“融资”条款,要关联《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共益债务)、第四十三条(共益债务清偿)。
  • 学习“债权确认”,要关联《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学习“债权人委员会职权”,要关联《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 学习“个别清偿”,要关联《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通过关联,形成知识网络。

再次,大量进行案例研习与模拟训练。司法解释三的条款高度实务化,最好的理解方式就是分析案例。通过易搜职考网提供的丰富案例库和模拟试题,将自己代入管理人、债权人等不同角色,思考在不同情境下如何运用这些规则主张权利、履行职责、化解争议。这将极大提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破	产法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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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犹如一部精密的程序法典,为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关键的操作规程。无论是作为法律从业者处理破产业务,还是作为考生备战职业考试,对其深入骨髓的理解和驾轻就熟的运用,都是不可或缺的核心竞争力。希望本攻略能为您系统掌握这一重要法律文件提供清晰的路径和有力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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