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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的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我国立法体制中一个核心且具有鲜明特色的概念。它特指那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授权,有权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针对地方性事务制定、修改和废止法规的特定地方国家机关。这一主体的明确,是地方立法权得以规范、有效运行的根本前提,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制统一与地方治理创新的平衡。在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下,立法权主要集中于中央,但为了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法律赋予了特定层级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以有限的立法权。
也是因为这些,理解“制定主体”,实质上就是理解“谁有权”为地方治理创设法律规范。
这不仅是法学理论研究的重点,更是地方立法实践和公职人员,特别是参与地方治理相关考试(如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中的法律专业科目)的考生必须精准掌握的基础知识点。易搜职考网长期观察发现,围绕这一主题的考察,不仅关注主体范围的“明文规定”,更深入探究不同主体间的权限划分、立法程序差异以及实践中面临的挑战,如设区的市立法权的边界、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权等。掌握其精髓,对于理解我国多层次、多领域的立法格局,提升依法治理能力至关重要。

全面解析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与实战攻略
在当代中国波澜壮阔的法治化进程中,地方立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承上启下、因地制宜的关键角色。而地方立法的源头与核心,便是其制定主体。明确“谁有权立法”,是理解整个地方立法活动的逻辑起点,也是确保立法质量与效力的制度基石。对于广大关注地方治理、投身公职领域的专业人士和学习者来说呢,深入、系统地掌握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的相关知识,不仅是应对各类职业考试(如涉及法律基础、行政管理等科目)的必备技能,更是提升自身法治素养和实务能力的关键环节。易搜职考网基于多年的深入研究与信息梳理,旨在为您提供一份详实、清晰的攻略,助您透彻理解这一重要议题。
一、 宪法与立法法的根本框定:主体的法定范围
我国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的资格并非自行产生,而是由《宪法》和《立法法》以最高法律形式予以明确授予。这是一个严格的法律资格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这是最早被授予地方立法权的主体,也是立法权限最完整、范围最广的一类。它们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将地方立法权扩大至所有设区的市(包括自治州)。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一次重大调整,旨在进一步深化地方治理效能。但需要注意的是,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范围受到明确限制。
除了这些之外呢,有一个特殊区域需要特别注意: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它们除了享有上述一般地方立法权外,还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这类法规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但必须遵循授权决定的范围。这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
易搜职考网提醒,在记忆主体范围时,务必精确: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二者共同构成制定主体,但日常立法工作中,常务委员会承担了主要的法规制定和修改工作。
于此同时呢,要清晰区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设区的市”这两大层级,这是考试和实践中常见的区分点。
二、 权限划分:不同层级的立法“跑道”
仅仅知道谁有权立法还不够,更重要的是明确这些主体能在什么“跑道”上立法。这是防止立法冲突、维护法制统一的关键。
1.省、自治区、直辖市立法权限:其立法事项范围相对宽泛,主要包括:
-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 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 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之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事项,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这意味着,省级立法主体在遵循“不抵触”原则下,拥有较大的自主立法空间,既能进行实施性立法,也能进行创制性立法。
2.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其立法事项则被严格限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这是为了防止立法权下放后可能出现的滥用或冲突。理解这“三个方面”的具体内涵至关重要:
- 城乡建设与管理:包括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市政管理等。
- 环境保护: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节约等。
- 历史文化保护:包括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等。
易搜职考网分析认为,掌握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核心在于判断拟立法事项是否能够被合理地解释和纳入这“三个方面”的范畴。这常常是实务和考试中的难点与焦点。
3.特殊主体的特别权限:如前所述,经济特区法规享有变通权。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它们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需要注意的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性质上不同于一般的地方性法规,它们属于自治立法的范畴,但其制定主体(自治地方的人大)与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有重叠。
三、 制定程序:从动议到公布的规范旅程
地方性法规的诞生,必须遵循法定的、严谨的程序。了解程序,才能理解立法活动的全貌。程序主要由《立法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
核心程序步骤一般包括:
- 提出法案:有权主体(如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政府、人大代表联名等)向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
- 审议法案:这是立法程序的核心环节。通常需要经过常务委员会会议多次审议(“三审制”是常见做法),其间可能包括专门委员会审议、立法调研、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
- 表决与通过: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或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 批准(仅针对设区的市法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必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级人大常委会的批准过程主要进行合法性审查。
- 公布与备案:法规通过(或经批准)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易搜职考网强调,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不同环节的参与主体、决策机制(如“过半数通过”)、以及设区的市法规特有的“批准”程序,都是需要精准记忆和理解的要点。
四、 实践中的关键问题与应对策略
在理论与实践中,关于制定主体的问题并非总是泾渭分明,常常存在一些需要深入辨析的灰色地带或挑战。
1.“不抵触”原则的把握:这是地方立法的生命线。“不抵触”不仅指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文相冲突,更指不违背其基本原则、精神和目的。在实践中,如何准确判断“抵触”与否,需要立法者具备高超的法律解释和体系化思维能力。
2.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等”字解释:《立法法》在规定设区的市立法事项时,使用了“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表述。这个“等”字是“等内等”还是“等外等”?目前的主流观点和实务操作倾向于严格解释,即原则上限于明确列举的三个方面,不宜作过度扩大解释,以维护立法权下放的严肃性。
3.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界限:地方政府(省、市)可以制定规章。二者在制定主体(前者是人大及常委会,后者是政府)、权限范围、效力等级(法规高于规章)、程序严格性上均有不同。实践中容易出现以政府规章替代或规避地方性法规程序的现象,这需要依法厘清。
4.区域协同立法中的主体协调:在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协调发展背景下,跨行政区划的协同立法需求日益增长。这涉及不同制定主体之间如何协调立场、统一规则、甚至探索联合立法机制,是当前立法实践的前沿课题。
针对这些挑战,易搜职考网建议,无论是立法工作者还是备考者,都应建立体系化的思维:将制定主体的权限置于整个法律体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审视;密切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备案审查案例和答复意见,这些是理解“不抵触”原则的生动教材;在分析具体问题时,坚持“主体-权限-程序”三位一体的分析框架。
五、 对学习与备考的深度启示
深刻理解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其意义远超记忆几个机构名称。
它有助于构建完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认知框架。明白了地方立法从何而来、由谁主导,就能更好地理解国家治理中“中央统一领导”与“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相结合的原则是如何通过法律制度落地的。
它是提升法律实务能力的基础。在行政执法、司法审判、政府法制工作中,经常需要适用或审查地方性法规。准确判断一项规定的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权限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完备,是确保其有效性和权威性的前提。
对于广大考生来说呢,这是公职类考试法律基础部分的高频考点和难点。考察方式灵活多样,可能直接询问主体范围,也可能通过案例分析判断某市人大通过的某项规定是否合法(综合考察主体、权限、程序),还可能比较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地方政府规章的异同。
也是因为这些,死记硬背难以应对,必须做到:
- 精准记忆:牢牢掌握省、设区的市两级主体及其基本权限。
- 对比理解:将不同层级主体的权限、地方性法规与相关规范形式进行对比记忆。
- 关注动态:留意《立法法》修改动向及重要的地方立法实践案例。
- 联系实际:尝试用所学知识分析本地区新出台的某项法规,思考其制定主体、权限依据和可能涉及的程序。
易搜职考网作为长期深耕于此领域的专业平台,深知理论与实践结合的重要性。我们通过系统化的知识梳理、针对性的难点解析和模拟实战的题目训练,致力于帮助用户不仅记住“是什么”,更能理解“为什么”以及“如何用”,从而在职业发展的道路上,特别是在应对相关专业考核时,能够从容不迫,精准作答。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问题,犹如地方立法大厦的基石与设计图。基石稳固,方能大厦屹立;设计清晰,方能施工有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今天,无论是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还是每一位法治社会的参与者和建设者,清晰把握这块基石、这张蓝图,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它让我们在纷繁复杂的地方治理实践中,始终能找到法律的准绳和行动的边界,共同推动地方法治建设向着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的方向稳步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