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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建工程领用自产”的 “在建工程领用自产”是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处理中的一个经典且重要的交叉议题,尤其在制造业、房地产业及大型集团化企业中频繁出现。它指的是企业将自身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用于自身正在建造的固定资产(如厂房、生产线、自用办公楼等)的行为。这一行为看似是企业内部的资源流转,却同时触发了会计确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多维度的复杂处理。其核心复杂性在于,物品的所有权并未发生对外转移,但因其用途改变,从“存货”转变为“资本性支出”,在会计上需确认收入与成本,在税务上则可能被视同销售。深入理解并准确处理“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不仅关系到企业资产价值的正确计量、成本费用的真实归集,更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纳税义务与税务风险管控。对于财务人员来说呢,掌握其核心原则与实务要点,是专业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如会计中级、高级、注册会计师等)的常考难点。易搜职考网长期深耕财会职考领域,深知该知识点对学员职业发展的关键性,特此结合十余年教研经验,系统梳理相关要点,旨在帮助从业者与考生构建清晰、实用的知识框架与实战攻略。
在建工程领用自产全攻略:从原理到实战的深度解析

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建工程领用自产物资是一个连接生产、资产构建与财税管理的枢纽环节。处理得当,它能平滑资产建造成本,合规履行纳税义务;处理不当,则可能导致资产计价失真、成本费用错配,甚至引发税务稽查风险。本文旨在深入剖析该业务的会计处理、税务考量及实务要点,为财务工作者和备考人士提供一份详尽的行动指南。
一、 核心原理:为何“自用”却要“视同销售”?
理解在建工程领用自产,首先要突破“内部流转无需核算”的朴素观念。其核心原理基于以下两点:
- 会计上的收入实现原则与资产计价要求:从会计角度看,当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时,其经济实质是企业将产品“消耗”于一项长期资产的构建中。为了准确反映这项资产的真实建造成本,必须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通常为市场售价)计入工程成本。
于此同时呢,产品的流出意味着企业实现了经济利益(获得了在以后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因此需要同步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以确保利润表的匹配性和资产负债表的准确性。 - 税务上的链条完整与公平课税原则:从增值税角度看,增值税是环环相扣的链条税。如果企业自产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不动产在建工程),该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进项税额已在之前环节抵扣,若最终环节不视同销售征税,将导致税款链条中断,国家税收流失。从企业所得税看,视同销售确保了企业任何形式的资产转移(包括自用)都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防止企业通过内部转移定价规避所得税,维护了税收的公平性。
也是因为这些,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税收法规,都要求对在建工程领用自产这一行为进行“视同销售”处理,这是所有后续操作的逻辑起点。
二、 会计处理全流程解析
会计处理的核心目标是准确计量在建工程成本,并反映相关的损益。假设某制造业企业领用一批自产钢材用于建造自用厂房,该批钢材成本为80万元,市场售价(公允价值)为100万元。
- 步骤一:确认收入与成本
- 借:在建工程 1,000,000元
-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元
-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0元
- 贷:库存商品 800,000元
- 步骤二:处理相关税费(以增值税为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该行为视同销售。假设增值税税率为13%:
- 借:在建工程 130,000元
-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0元
通过以上分录,该厂房的在建工程成本增加了113万元(产品公允价值100万+销项税13万),企业的应交增值税增加了13万元,并确认了20万元的销售利润。
三、 税务处理关键点与风险防范
税务处理是在建工程领用自产环节的重中之重,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
1.增值税处理
- 视同销售确认:必须按照规定的顺序确定销售额: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③按组成计税价格。上述例子中直接采用了市场售价。
- 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这是另一个核心考点。根据“营改增”后政策,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等,其进项税额需分两年抵扣的政策已取消。现行规定是,只要该在建工程不属于不得抵扣的项目(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其领用自产产品所产生的销项税额,以及该产品生产过程中所耗用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均可以正常抵扣或产生销项。但需注意,如果该在建工程本身属于简易计税项目或免税项目,则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且领用自产产品视同销售产生的销项税额也可能需按简易办法计算或免税处理。
2.企业所得税处理
- 视同销售调整: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进行纳税调整。虽然会计上已确认收入100万、成本80万,但税务上仍须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调增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同时调增视同销售成本80万元。最终,税务与会计的利润影响均为20万元,但需要通过申报表进行规范性列示。
- 资产计税基础确定:会计上在建工程成本为113万元(含税)。企业所得税上,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同样为113万元,在以后通过折旧在税前扣除,实现了税会一致。
3.主要税务风险点
- 未作视同销售申报:这是最常见的风险,企业可能仅按成本价转入在建工程,漏计增值税销项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
- 售价确定不公允:人为压低视同销售价格,以减少当期税负。
- 进项税额违规抵扣:将与不得抵扣项目相关的自产产品,其进项税额未作转出,同时又视同销售计提了销项税。
四、 特殊情形与疑难辨析
实务中,情况往往比基本原理更复杂。易搜职考网结合多年教研积累,梳理以下常见疑难:
情形一:领用自产设备用于安装(动产在建工程)
- 如果企业领用自产的机器设备,用于安装建设一条新的生产线(属于动产在建工程)。其会计与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与上述原理完全相同。关键在于,该设备对应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处理规则与不动产在建工程一致,只要最终形成的固定资产用于应税项目,均可正常抵扣。
情形二:营改增前的老项目与简易计税项目
- 如果在建工程本身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建筑工程老项目),则领用自产产品时,需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如3%的征收率),且该产品生产环节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会计处理上,按简易计税计算的增值税额仍计入工程成本。
情形三: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后发生非正常损失
- 若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毁损等非正常损失,其耗用的自产产品部分(已按视同销售处理),其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根据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这里“购进货物”是否包含“视同销售的自产产品”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自产产品所耗用材料的进项税额已在生产环节抵扣,产品本身并非“购进”,其价值损失已体现在资产损失中,通常无需再单独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具体需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五、 实战操作步骤与账务检查清单
为确保业务处理准确无误,财务人员可按以下步骤操作:
- 业务判定:确认领用物资确为企业自产产品或商品,用途确为构建固定资产(区分动产与不动产)。
- 价格确定:获取近期同类产品的公允销售价格,作为视同销售金额。
- 会计制单:
- 按公允价值借记“在建工程”。
-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 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 计提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税务申报:
- 在增值税申报表《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的“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该视同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 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正常核算利润,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视同销售调整表。
- 后续管理:将该部分成本纳入在建工程总预算,资产完工后按规定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账务检查清单:
- 是否按公允价值(而非成本价)转入在建工程?
- 是否同步确认了销售收入并结转了销售成本?
- 是否按适用税率正确计提了增值税销项税额?
- 该销项税额是否计入了在建工程成本?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进行了正确的视同销售纳税调整?
- 相关凭证附件(如领料单、成本计算单、价格依据)是否齐全?
六、 对财务人员的能力要求与备考启示
精通在建工程领用自产的处理,是优秀财务人员的标配。它要求财务人员具备:
- 融会贯通的能力:能将会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有机结合起来,理解其内在逻辑而非死记硬背分录。
- 严谨细致的作风:每一步计算、每一个科目都关乎报表准确性与税务合规性。
- 持续学习的习惯:税收政策会调整,会计准则会更新,必须保持知识的最新状态。
对于正在备战各类财会职业考试的学员来说呢,此知识点是检验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试金石。在备考中,不应满足于记住分录,而应深入理解“为什么这么做”,并通过大量案例练习来巩固。易搜职考网的课程体系正是基于这一理念设计,通过模拟真实业务场景,帮助学员拆解复杂问题,将考点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执业能力。

,在建工程领用自产是企业内部一项具有外部化财税影响的特殊业务。从会计确认到税务申报,环环相扣,严谨规范的处理是防范风险、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的基石。财务从业者务必夯实理论基础,关注政策动态,并在实务中严格执行操作流程,方能在职业道路上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