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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询问”与“讯问”区别的 在法律实务与日常语境中,“询问”与“讯问”是两个极易混淆却内涵迥异的核心概念。准确辨析二者的区别,不仅是法律从业者、公职人员的基本功,也是广大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理解法律程序的关键。从本质上讲,二者的核心分野在于对象身份与法律性质的截然不同。“询问”主要针对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了解情况的公民,其氛围相对平和,侧重于了解、收集信息和证据,具有调查取证的性质。而“讯问”则特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事实进行提问和审查的诉讼活动,带有鲜明的追诉性和强制性色彩,是刑事侦查和审判中的关键环节。这种对象与性质的差异,进一步衍生出程序严格性、法律后果、权利告知义务、笔录性质以及适用阶段等一系列具体区别。深入理解“询问”与“讯问”的界限,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不同法律角色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执法司法行为,避免程序违法,从而在法治框架内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对于有志于从事法律、公安、监察等职业的考生来说呢,这更是必须攻克的专业知识要点。
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务员考试以及各类执法资格认证中,“询问”与“讯问”的区别是一个高频且重要的考点。许多考生由于对二者细微差别的理解模糊,导致在案例分析题和选择题中失分。作为长期深耕于职业考试领域的专业平台,易搜职考网深知,仅仅死记硬背定义是远远不够的,必须结合实务场景、法律条文和考试规律,进行系统化的辨析与掌握。本文将从多个维度深入剖析这对概念,旨在为广大考生和实务工作者提供一份清晰、实用的攻略指南。

一、 核心定义与法律性质的根本分野
我们必须从根源上理解二者在法律上的定位。
- 询问:是指司法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进行调查的人员(如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向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以及其他了解情况的公民进行查询、了解的一种诉讼活动或调查行为。其核心性质是调查取证,目的在于获取与案件相关的信息、线索和证据。
- 讯问: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情况提出问题和进行审查的一种刑事诉讼活动。其核心性质是刑事追诉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及轻重,具有强制性和对抗性。
简来说呢之,询问的对象是“自己人”或“旁观者”(诉讼参与人、知情人),而讯问的对象是“对手”或“被追诉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一根本区别,决定了后续所有程序性差异。易搜职考网提醒考生,在判断时,首要步骤就是准确识别被问话人在当前诉讼阶段中的法律身份。
二、 适用对象与阶段的详细对比
对象的不同是最直观的区分点,而阶段差异则体现了程序的动态性。
1.适用对象
- 询问的对象范围广泛:
- 证人: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
- 被害人: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 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的人。
- 其他知情人:包括一般群众、单位负责人等。
- 讯问的对象特定且唯一:
-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因涉嫌犯罪而被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的人。
- 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被自诉人起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2.适用诉讼阶段
- 询问:贯穿于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甚至在案件初查、行政执法中也可能存在性质类似的“询问”。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法官对证人、当事人的问话也称为询问。
- 讯问:主要集中于刑事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其次是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审判阶段(法官、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它不适用于民事、行政诉讼程序。
易搜职考网结合历年真题分析发现,考试常通过设置一个具体的诉讼阶段和人物身份,要求考生判断应使用“询问”还是“讯问”。
例如,“在侦查阶段,公安民警向目击者了解案情”属于询问;“在法庭上,公诉人对被告人发问”属于讯问。
三、 程序要求与权利告知的严格程度差异
由于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和诉讼权利的深度干预,法律对讯问的程序规制远比询问严格。
1.场所与时间要求
- 询问: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也可以在必要时通知其到司法机关提供证言。法律对询问的持续时间限制相对宽松,但要求保证被询问人的正常生活休息。
- 讯问:对于已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有严格限制(一般不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不超过24小时),并保证饮食和必要休息时间。
2.权利告知义务
- 询问:一般需要告知被询问人如实提供证据、证言的义务以及故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对于被害人、证人,也可能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权)。
- 讯问:有极其严格和法定的权利告知程序。侦查人员在第一次讯问时,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特别是:
- 有权委托辩护人;
-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 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 必须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 必须进行“权利义务告知书”的送达和签收。这是程序合法性的关键,若缺失可能导致讯问笔录的效力受损甚至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易搜职考网强调,权利告知的区别是实务和考试中的重中之重,它直接体现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四、 笔录性质与证据种类的法律归属
二者形成的笔录在法律上的性质和证据种类也不同。
- 询问笔录:其内容属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鉴定意见等证据种类。它是固定和保全言词证据的一种方式。被询问人需要对笔录进行核对并签名捺印。
- 讯问笔录:其内容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俗称“口供”。它是刑事案件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但根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罪。讯问笔录同样需经被讯问人核对签字,其制作要求更为严格,需详细记录讯问的起止时间、地点、人员等。
五、 策略方法与实务应用的深度解析
在具体应用中,二者所采用的策略和方法也有显著不同。
1.方法与氛围
- 询问:通常采用沟通、了解、启发的方式,氛围相对缓和。询问人应耐心听取陈述,帮助被询问人回忆。对于被害人和证人,还需注意心理疏导和情绪安抚。
- 讯问:由于存在直接的利益冲突和对立,讯问往往具有对抗性、博弈性和策略性。讯问人员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用审讯策略、证据出示、法律政策教育等方法,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查明事实。但严禁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
2.内容侧重点
- 询问:侧重于“发生了什么”、“谁做的”、“怎么做的”等客观事实的还原。主要收集来自第三方的视角信息。
- 讯问:除了核实案件客观事实外,还直接指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动机、目的、犯罪过程的具体细节以及其辩解理由。其内容直接关联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
六、 易混淆场景与特殊情形的精准判断
在某些边缘或动态情境下,判断需要更加精细。
- 从“被询问人”转为“被讯问人”:例如,在初查或一般性排查中,司法机关向某知情人了解情况,此时是询问。但随着调查深入,发现该知情人自身有重大犯罪嫌疑,并依法对其立案侦查,那么之后的第一次问话就必须转换为讯问,并履行完整的讯问程序(尤其是权利告知)。易搜职考网提醒,这个转换节点是程序合法性的生命线。
- 共同犯罪中的区分:对于同案犯,如果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或立案,向其了解其他同案犯情况,可能属于询问。但一旦其作为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对其犯罪事实的调查问话就是讯问。向已被羁押的同案犯了解其他共犯的情况,有时也称为“讯问”或“提审”,但其内容可能兼具“讯问本人”和“询问他人情况”的双重性质,需在笔录中清晰体现。
- 监察调查中的“谈话”、“询问”、“讯问”:根据《监察法》,监察机关对可能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的了解核实性谈话是“谈话”;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是“询问”;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则是“讯问”。这体现了监察调查活动的特殊性,但其内在的强度阶梯与“询问-讯问”的区分逻辑一脉相承。

,“询问”与“讯问”的区别是一个由表及里、环环相扣的法律知识体系。它始于对象身份这一基本点,延伸至法律性质、程序规制、证据效力乃至实务策略的方方面面。对于备考者来说呢,不能满足于字面记忆,而应通过构建对比表格、分析典型案例、模拟实务场景等方式,将这种区别内化为一种法律思维本能。在复习时,应紧密关联《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条,做到理解准确、记忆牢固。易搜职考网凭借对职业考试规律的深刻洞察,建议考生在掌握本文所述核心要点的基础上,多做历年真题和高质量模拟题,尤其是那些涉及程序违法判断、证据资格认定的案例分析题,在实践中反复锤炼精准辨析和应用的能力。唯有如此,才能在考场上迅速锁定关键,在在以后的法律职业生涯中恪守程序正义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