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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立法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
在行政法学体系与公职考试,特别是行政法科目的备考中,“行政立法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是一个基础且至关重要的核心论断。它不仅是理论辨析的起点,更是理解政府权力运行、进行司法审查和应对各类考题的关键。所谓行政立法行为,特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而抽象行政行为,是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的概念,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活动,其核心特征在于对象的普遍性、规范的可反复适用性以及效力的在以后指向性。将行政立法行为定性为抽象行政行为,精准地揭示了其本质:它并非处理某个具体事件或针对特定个人,而是为在以后的社会关系创设普遍性的规范准则。这一界定具有多重意义:在理论上,它厘清了行政行为的基本分类,明确了行政立法在行政行为谱系中的坐标;在实践上,它是判断行政行为性质、确定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通常不可直接诉)、理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逻辑前提。对于广大备考者来说呢,深刻把握这一归属关系,是破解行政法相关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的钥匙。易搜职考网在十余年的教研深耕中发现,对此概念的模糊认识往往是考生失分的常见陷阱。
也是因为这些,透彻理解“行政立法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这一命题,并能在具体情境中熟练运用,是行政法模块备考不可或缺的基石。
行政立法行为深度解析与高效备考攻略

在行政法的知识海洋中,准确界定各类行政行为的性质是导航的罗盘。其中,行政立法行为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重要方式,其法律属性的认定——即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构成了行政法理论大厦的一块核心基石。对于志在公职考试的考生来说呢,这不仅是必须掌握的理论要点,更是应对复杂试题、提升法律实务分析能力的利器。易搜职考网基于多年的教研经验与对考情的精准把握,特此撰写本篇攻略,旨在帮助考生从多维度深入理解这一概念,并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应试得分能力。
一、 概念厘清:为何行政立法行为归于抽象行政行为麾下?
要理解这一归属关系,首先必须清晰把握“行政立法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各自的内涵与外延。
行政立法行为,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在我国,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制定的部门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
抽象行政行为,则是一个学理上和实务上的分类概念,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它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管理对象,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其核心特征可以概括为“三不特定”:对象不特定、事项不特定(针对一类事而非一件事)、反复适用性。
将两者进行比对,契合点一目了然:
- 对象普遍性:行政法规、规章的约束对象是该法规调整范围内的所有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非张三、李四等具体个人或单位。
- 规范创设性:行政立法旨在创设新的行为规则、权利义务模式,为在以后的社会活动提供法律依据,而非对已发生的具体事件作出处理。
- 效力反复适用性:一部有效的行政法规或规章,在其存续期间内,可以对符合其调整条件的无数同类事项反复适用,直至被修改或废止。
- 向前效力:通常其效力指向在以后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原则上不溯及既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正是基于这些高度一致的特征,行政立法行为被无可争议地划入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易搜职考网提醒考生,这是进行后续一切推理和判断的逻辑起点。
二、 辨析关键:行政立法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在考试中,命题人常常通过设置易混淆概念来检验考生的理解深度。明确区分以下几组关系至关重要。
1.行政立法 vs. 具体行政行为
这是最核心的区分,直接关系到法律救济途径的选择。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就特定事项作出的一次性处理,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两者的区别是本质性的:
- 前者针对不特定对象,后者针对特定对象。
- 前者是制定普遍规则,后者是适用规则处理具体事务。
- 前者通常不能直接成为行政诉讼的标的(但可附带审查),后者是可诉行政行为的主体。
2.行政立法(抽象行政行为) vs.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
广义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机关制定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即行政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两者都是抽象行政行为,但存在法律位阶和制定程序的严格区别:
- 法律渊源地位不同:行政法规和规章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在司法审判中可被引用;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正式法律渊源。
- 制定主体和权限严格程度不同:行政立法主体由《立法法》严格限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范围更广。
- 程序严格性不同: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规定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严格程序;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要求相对简化。
易搜职考网在辅导中发现,考生容易忽视“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但又必须清楚其与行政立法的层级差异。
3.行政立法(抽象行政行为) vs. 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
虽然都称为“立法”,但性质截然不同。后者(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是行使国家立法权,属于立法行为;前者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一种方式,属于行政行为。这是“权力分工”与“权力性质”的根本区别。
三、 法律意义与实践影响:理解归属关系的价值所在
明确行政立法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绝非纸上谈兵,它在法律制度和考试实践中具有深远的影响。
1.确定法律监督与救济途径
这是最具实务价值的点。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当事人通常不能直接针对行政法规、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提起复议或诉讼。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通过以下途径:
- 备案审查制度:规章需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还需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 人大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 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改变或撤销下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规章和决定。
- 附带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进行审查。
在案例分析题中,当给出一个“市政府颁布的《XX管理办法》”时,考生应立刻反应:这是抽象行政行为(可能是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相对人不能直接起诉该《办法》本身,但可以在因该《办法》受到具体处罚(具体行政行为)时,对处罚行为提起诉讼,并可申请附带审查该《办法》的合法性。
2.界定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
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具有普遍性、持续性和向后性。理解这一点,有助于判断某一行政行为规则在何时、对何人、在何地有效。
例如,考题可能涉及新规章生效后对之前发生的行为是否适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或者某规章的地域效力范围问题。
3.构建行政法知识体系的核心枢纽
“抽象-具体”的行政行为分类,是整个行政法行为论的主线。将行政立法准确定位其中,才能顺利理解行政许可、处罚、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如何依据这些抽象规则作出的,才能理解为什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围绕具体行政行为展开。这是知识体系化、网络化的关键连接点。
四、 易错难点与高频考点突破
结合易搜职考网对历年真题的大数据分析,以下围绕“行政立法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考点和易错点需要特别关注。
1.主体判断陷阱
并非所有行政机关制定的文件都是行政立法。只有法定行政机关(国务院、部委、省级政府、设区的市政府等)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才属于这里讨论的行政立法。乡镇政府、县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文件,一般属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虽也是抽象行政行为,但不属于《立法法》意义上的行政立法。考题常通过设置非立法主体来混淆视听。
2.行为性质混合干扰
有些行政行为看似既有抽象特征,又有具体特征。
例如,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事项发布的“通告”,若内容是为不特定对象设定普遍义务(如某区域交通管制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若是通知特定人参加某一具体活动,则可能被视为具体行政行为。需要根据核心特征(对象是否特定)进行实质判断。
3.附带审查范围的精确记忆
在行政诉讼的附带审查中,可以提请审查的是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参照”规章,并对不合法的规章享有事实上不予适用的权力。这个区别必须记牢。
4.与“授权立法”的关系
有时考题会涉及“授权立法”,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先行制定行政法规。这种情况下,国务院的立法行为依然是行政立法、抽象行政行为,只是其权力来源具有特殊性。不能因为权力来源是授权,就认为其行为性质变成了立法机关的行为。
五、 备考策略与能力提升指南
为了将这一知识点内化于心、外化于分,易搜职考网建议考生采取以下策略:
1.建立“概念树”与“对比表”
以“行政行为”为树根,分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两大主干。在“抽象行政行为”枝干上,进一步分出“行政立法”(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于此同时呢,制作详细对比表格,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在对象、效力、数量、程序、救济途径等各方面进行列表对比,直观清晰,便于记忆。
2.紧扣真题,训练识别与判断
大量练习历年真题和高质量模拟题,重点训练快速识别题干中描述的行为属于何种类型的能力。看到“制定……条例”、“颁布……办法”,应条件反射般想到“抽象行政行为”;看到“对甲公司处以罚款”、“向乙颁发许可证”,则对应“具体行政行为”。这种直觉反应需要通过反复练习来养成。
3.融入案例,进行综合应用
尝试用该理论分析简单案例。例如:某市政府发布《网约车管理细则》,要求所有网约车必须更换特定标识。司机王某未更换被处罚。分析:市政府发布《细则》的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对王某的处罚是具体行政行为。王某若不服,可起诉处罚决定,并可申请法院附带审查《细则》的合法性。通过这种练习,将静态知识转化为动态分析能力。
4.关注立法动态与学术讨论
虽然考试以基础理论为主,但适当关注我国《立法法》的修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等动态,有助于深化对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的理解,也可能在论述题中增添亮点。
5.利用易搜职考网的系统资源
考生应充分利用易搜职考网提供的精讲课程、章节练习、真题解析和模拟测试系统。网站针对“行政行为分类”这一难点模块,通常设有专项突破课程和易错题集,能够帮助考生精准定位薄弱环节,进行强化训练。

,牢牢掌握“行政立法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这一论断,并透彻理解其背后的法理逻辑与实践意蕴,是征服行政法相关考点的必由之路。它像一把钥匙,能够开启理解行政行为体系、行政监督机制和司法审查范围等多重门户。备考之路,贵在将每一个核心知识点都如这般深挖、吃透、串联,最终构建起坚实而灵活的行政法知识网络,从而在考场上从容应对,稳操胜券。易搜职考网愿以专业的教研力量和贴心的备考服务,陪伴每一位考生完成从理论认知到高分突破的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