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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契税,作为我国房地产交易环节的一项重要税种,其征收管理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房地产市场调控以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契税暂行条例》是征收契税的基本法律依据,而《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则是将该条例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操作化的关键文件。它详细界定了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适用、计税依据、减免税情形、申报缴纳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核心内容,是税务执法人员和广大纳税人(特别是房地产交易相关从业者、考生)必须深入理解和掌握的专业规范。在十余年的市场发展与政策调整背景下,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暂行条例及细则相应废止,但深入研究原实施细则对于理解契税制度的演变脉络、掌握其核心征管逻辑依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它不仅体现了特定历史时期国家对不动产权属转移的税收调控思路,其中关于征税对象判定、成交价格确认、优惠政策适用等大量实操性规定,其原理和精神在新法及配套规定中得以延续和发展。
也是因为这些,系统梳理和学习《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仅是应对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如税务师、经济师等)的必备功课,更是财经、法律、房地产等领域专业人士夯实业务基础、提升实务能力的必然要求。易搜职考网凭借在该领域长达十年的深耕与积累,致力于将复杂的法规条文转化为清晰、易懂的备考指南与实务攻略,助力学习者精准把握核心考点与操作要点。


一、 深度解析《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核心框架与关键概念

契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要全面掌握契税政策,必须从其根本性文件《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框架入手。该细则围绕“什么行为要交税”、“由谁来交”、“按什么交”、“交多少”、“哪些可以优惠”、“怎么交”以及“违规怎么办”这一主线展开,构建了完整的契税征管体系。


1.征税范围的精确界定

细则明确,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出让金的行为。
  •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值得注意的是,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 房屋买卖:最常见的应税行为,包括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买卖等。
  • 房屋赠与:指产权人无偿将房屋给予受赠人的行为。
  • 房屋交换: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权属的行为。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不相等的,就差额部分征税。

除了这些之外呢,细则还以“视同”条款规定了其他需要征税的情形,例如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等,这些行为虽形式不同,但经济实质是权属发生了转移,故需缴纳契税。


2.纳税义务人与税率适用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承受”是关键,即权属的接受方(买方、受赠方、受让方等)是纳税人,这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通常由销售方或所得取得方纳税有所不同。

关于税率,原《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税率为3%-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确定。实施细则要求各地确定的税率需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在实际备考和实务中,必须关注交易所在地的具体适用税率,这是准确计算税额的前提。易搜职考网提醒,不同省份、甚至不同性质的交易(如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可能适用不同的税率政策,需要具体查询当地规定。


3.计税依据的确定原则

计税依据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其确定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税负公平。细则规定如下: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如前所述,等价交换免税。
  • 对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这里强调了“市场价格”的参照作用,旨在防止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价申报以逃避纳税义务。


二、 重点攻克减免税优惠政策与特殊情形处理

减免税政策是契税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考试和实务中的重点与难点。原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了多项优惠。


1.经典法定减免情形

以下几类情形属于经典的减免税范围,需要熟记: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这里的“用于”是指直接的、主要的用途。
  •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这是住房制度改革时期的重要政策。
  •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体现了税收的人道主义关怀。
  •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旨在鼓励农业开发。
  •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属于外交税收豁免。


2.夫妻关系、继承等特殊权属变动处理

对于家庭内部的权属变动,细则及相关政策有特殊规定: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通常免征契税。离婚时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而发生的权属变更,也属于免征范围。
  •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但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则属于赠与行为,应当征收契税。

这些规定区分了基于身份关系的无偿转让和一般的赠与行为,在实务中必须准确判断法律关系性质。


三、 梳理纳税申报与征收管理全流程

了解实体法规定后,程序性规定同样重要,它确保了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申报期限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这个“10日”的规定是重要的时间节点。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往往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前完成契税缴纳,因为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是登记的必要材料之一。


2.征收机关与协作机制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践中,已普遍由税务机关征收。征收机关可以直接征收,也可以委托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代征代缴,并支付手续费。这种“先税后证”(先缴纳契税后办理权属证书)的协作机制,是加强契税源泉控管、防止税款流失的有效手段。易搜职考网在多年的教研中发现,理解征管流程中的部门协作,对于解答综合类实务题目至关重要。


四、 从《实施细则》到《契税法》的承继与发展学习策略

虽然原细则已废止,但学习它并非失去意义。相反,通过对比学习,更能把握契税立法的精髓和趋势。


1.核心原则的承继

《契税法》基本承继了原条例及细则的核心框架:征税范围(出让、转让、买卖、赠与、交换)、纳税人为承受方、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等基本原则没有改变。关于减免税,许多优惠政策(如国家机关单位用于公务免征、法定继承免征等)也得以保留或优化后写入新法。
也是因为这些,掌握原细则的内容,是理解新法的基础。


2.重要变化与发展

新法及配套规定也在原细则基础上进行了发展和明确:

  • 税率确定程序法律化:税率幅度仍为3%-5%,但各省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和减免事项后,需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程序更严谨。
  • 计税依据规定更严密:明确成交价格不包括增值税,解决了营改增后的价税分离问题。对划拨土地补缴出让金等情形也作了更清晰的规定。
  • 免税范围有所调整和扩展:例如,新增了对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等免征的规定;将夫妻之间权属变更免税、法定继承人继承免税明确写入法律。
  • 纳税申报简化:将申报期限与缴税期限合并,纳税人办理权属登记前申报缴纳即可,流程更便利。


3.高效学习与备考攻略

基于以上分析,对于旨在通过职业考试或提升实务能力的学员,易搜职考网建议采取以下策略:

  • 建立框架性认知:首先将契税制度分解为“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计税依据、减免税、征收管理”六大模块,形成知识体系树。
  • 对比学习,把握变与不变:以原《实施细则》的详细规定为蓝本,对比《契税法》及其配套规定,重点标记出变化之处,理解其立法意图和政策导向。不变的核心原理是基础,变化之处往往是考试和实务的热点。
  • 关注地方性政策:无论是原细则下的税率,还是新法下的具体适用税率和减免办法,地方都有一定的自主权。学习时必须结合典型案例或题目中设定的“所在地”,考虑地方特殊规定。
  • 强化实务案例训练:通过大量分析买卖、赠与、继承、交换、作价入股、拆迁补偿等不同场景下的涉税问题,将枯燥的法条应用于具体情境,提升判断和计算能力。易搜职考网提供的历年真题解析和模拟案例库正是为此设计。
  • 理解税收征管逻辑:将契税置于整个房地产税收体系(如土地增值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中理解,明白“先税后证”等征管措施的意义,培养综合性的税务思维。

契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总来说呢之,对《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深入研习,是构建系统性契税知识体系的坚实起点。它不仅承载了丰富的历史实操细节,其蕴含的税法原理和征管逻辑在当下依然熠熠生辉。面对税收法律法规的更新迭代,学习者应秉持“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的态度,借助易搜职考网提供的系统化、实战化的学习资源,将历史规定与现行法律融会贯通,从而在职业资格考试中游刃有余,在实际工作中精准施策,真正成为契税领域的行家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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